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有哪些?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学科。
法医临床鉴定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也就是与尸体相对应的活体。
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服务,现行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评价人体所受损伤严重程度的标准。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大级别,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小级别。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范围。
二、伤残程度
伤残程度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人身残疾的情况。
现有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个,分别对应的是在交通事故、工伤和人身伤害中所导致的残疾,《道路交通》这个即将被废止。伤残程度从高到底分为一到十级,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标准进行鉴定。
伤残程度相对于上面的损伤程度,偏向于为民事诉讼或调解,但实践中刑事诉讼也会参考伤残程度来考虑量刑区间。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价因损伤、疾病等原因引起的原有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经常与伤残紧密联系在一起。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丧失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
4、致伤物和致伤方式鉴定
不同的物体作用在人体上会形成不同的损伤,比如刀具的切割、捅刺。火烧伤,电流伤等等等等。根据不同损伤留下的特点,推断导致损伤的工具。
致伤方式多用于骨折,比如四肢长骨的横断骨折多因为直接暴力,斜行骨折多为间接暴力,螺旋骨折多为扭转暴力等等。
5、损伤时间推断
根据皮肤组织的愈合情况,皮肤颜色变化,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等来推断皮肤损伤或者骨折损伤形成的时间。
如刚形成的擦伤,随着时间伤口结痂,痂皮的状态,脱落情况等。。
再比如,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磕碰之后会有淤青,颜色会有逐渐的变化。这个损伤1到3天左右,呈现为红色直至紫红色,3到6天左右转变为青色、绿色;一周之后进而呈现为绿色,黄色,最后逐渐消退。其原理是出血中的血红蛋白逐渐氧化、分解,变成含铁血黄素,胆红素,胆绿素的过程。
6、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在进行前面所述的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时,当损伤与原本就有的身体疾病发生重叠或者有互相影响的时候,要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这个关系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完全逆转结果。
7、生理状态和功能评定
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发育程度、年龄鉴定、生育能力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性功能评定等。
8、诈伤和造作伤鉴定
诈伤即试图通过伪装某种生理功能损伤来达到伪造损伤程度或者伤残的目的,比如诈聋,诈盲,伪装失语,伪造血尿等等。
造作伤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自己或者由他人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故意的伤害,或者故意夸大、改变原有的损伤情况。
9、医疗纠纷鉴定
审查、鉴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服务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
10、损害赔偿
有关被鉴定人受伤之后的医疗期限(误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还包括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残疾必需的助残工具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