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与朋友该如何确认借贷关系

引题:持卡人把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朋友,产生债务后,朋友无力偿还,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张某通过网络贷款后将钱借给刘某,还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没成想欠款却难以讨回,导致张某负债累累。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家住石家庄的张某与刘某是同学。2015年,一直从事个体经营的刘某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便向张某求助。张某通过网络贷款将钱借给刘某,并将自己名下的4张信用卡借给刘某使用。几年间,张某陆续向刘某出借8万多元。刘某给张某打了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刘某并未按约定还钱。后来,刘某陆续分两次偿还张某2万多元,还剩余5.3万余元一直未还,背负多张信用卡欠款和网贷债务的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刘某对欠条并不认可,声称是被逼迫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网贷、出借信用卡等形式向刘某出借款项,刘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并对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基本认可。刘某辩称欠条是被逼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遂不予采信。故刘某应偿还张某欠款5.3万余元。对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5.3万余元。

说法

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当银行催款,该笔欠款应由谁来偿还? 原告出借信用卡给被告使用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些信用卡申办人认为出借信用卡之后,钱并非自己所用,自然也就不用替他人承担偿还责任,其实不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第六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账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申办人在申办信用卡或者去银行开卡的过程中,银行都会提示说明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禁止出借及出租,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申办人承担,申办人阅读签字后即对申办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出借信用卡的风险,并不限于申办人可能将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借卡人不能按时还款,申办人就必须按时还款,否则信用卡逾期还款将会进入黑名单,自己的征信将出现不良记录,还有可能存在被按恶意透支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追责的刑事风险。综上,选择互联网金融及使用信用卡应保持理性,更不能违规出借,这样做的后果既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存在诸多民事和刑事法律风险。

本案中被告在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里信用额度内的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系对借用信用卡内资金的书面确认,该借条的出具,表明被告收到了借款。表面上,原、被告之间系信用卡透支借用关系,实际上,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实中,持卡人将本人信用卡互相借用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夫妻双方、亲朋好友之间,这种情况难以避免。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信用卡申办人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借贷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便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申办人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如果申办人有证据证明信用卡所欠款均是借卡人消费,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借卡人追偿。因此,在出借信用卡时,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明确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同时,在借条中要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如果没有书面的借用借款凭证,一旦因信用卡逾期产生欠款纠纷,将很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后续将增加持卡人维权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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