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题反馈工作机制

  近日,昌平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问题反馈机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昌平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促进相关部门形成问题发现、反馈、整改的工作闭环,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推动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主要围绕对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和措施使用等工作程序、规范要求、文书质量,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采信,案件性质认定、处理处置,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梳理反馈。及时传达上级机关和领导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新规范、新要求,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办法》明确,问题反馈根据需要采取召开会议集中反馈、书面反馈、谈话反馈等方式,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反馈情况同时报区纪委监委。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和约谈、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文/张博 责编/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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