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扣预缴”个税,看企业财务人事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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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摄影:董浩

我们知道,在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改之后,根据税法第十一条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预扣预缴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收入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该员工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向扣单位(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由单位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单位人事要与财务(或负责个税其他同事,中小企业多数由财务负责)约定好,在新员工入职手续谈妥之后的规定时间内,向财务报送员工信息表,该表应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提供的模版制作。财务将新入职同事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功,并接收反馈信息。

负责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的同事,应当在财务将新入职同事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功之后,告知新来的同事,需要由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要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新,并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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