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修订能不能再大胆一点:允许医师自由执业?

作者/徐毓才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据了解这部法律的名称可能不再叫“执业医师法”而改为“医师法”。
新增一章“保障措施”
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比现行执业医师法增加一章十条。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五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
草案规定,医师要遵循临床有关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关于“实习医生”的合法性问题。草案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加临床诊疗活动。
草案规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并补充医师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等情形不予注册的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乡医原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管辖);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过去为两年)。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决定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草案坚持并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继续将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如果是这样,那么可能会有众多中专学历毕业生没有资格考取执业医师证。如果真想这样做,就应该在几年前取消医学教育中的“中等医学教育”,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地方为了解决乡村医生青黄不接问题正在积极大量开展“农村医学初中起点三年制中专学历教育”,你让这些学子怎么办?
如果继续坚持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建议执业地点放开,执业类别增加全科医学
现《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同时规定,每一名医师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一个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这实际上就将医师执业行为限定在了一个固定的医疗机构内。这么做的结果,一方面医师不能在医疗机构外大胆实施紧急救人(尽管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了“好人法”及“非法行医罪”范围,并不限制院外救人的善举,但毕竟作为行业管理的专门法律,仍需松绑)。另一方面医师也不能在固定的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不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作用,也与国家一直倡导的医师多点执业不协调。
不但执业地点需要放开,而且执业类别也需要调整。从本次修订草案看,医师执业仍然分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现实情况是在乡镇、村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很难只做本专业范围内的事,他们更多做的是“全科”,也就是既要会治也要会防,既要懂西医还要用中医,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全科医学是大势所趋,而且目前已经有了一大批“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而由于法律规定医师注册类别只分四类,致使全科医师无法注册,只得创造性的一个怪怪的“临床+中医”,因此建议在四种执业类别之外增加与之平行的第五类“全科医学”。
能不能大胆一点,提出医师自由执业?变两证为一证?
当然,如果能够取消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也许更有利于医师自由执业,因为“医师自由执业”已经明确写进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想想应该是医师只要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依法执业,不管医疗机构内还是医疗机构外,也不应该将医师注册固定在某一家医疗机构,也许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医师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才能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许这样,医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迎刃而解了。谁说没有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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