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89)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作者:人民日报海外版党委书记 李建兴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陈国惠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冯守旺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作者:山东省特级教师 季玉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杨雍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作者:兰州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张冬梅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
作者: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孙树华
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 智毅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魏绍征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 范元芳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作品: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