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核定征收政策来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可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筹问题千千万!
《国邦财税》为你找答案
又一核定征收政策来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可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
对个人转让武汉市房产,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1%的原规定执行。
二、公告的出台背景
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武汉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一、公告背景
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武汉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维持计税价格的1%不变。
执行时间
为保持政策口径执行的持续性,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结语:地方核定征收政策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好政策,通常比正常税率会低很多。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选择一个税务低的地方去做税务落地,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公司架构对于税务选择是不一样的,根据行业类型选择适合税务低洼地。
国邦财税一站式企业税筹服务平台,适用于:股权转让节税、公司收购并购节税、股权架构调整、持股平台搭建、企业所得税过高、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企业股东分红/提现、公司税务洼地落户,等其他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国邦财税》交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