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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将应收票据背书用于支付采购款,均不存在真实的现金收支,不能“视同”计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果一家企业中货款结算采用了票据方式,而该企业又将大部分收到的承兑汇票以背书转让的形式支付采购货款,这样,将导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小于营业收入,同时,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小于营业成本。大家在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注意这个问题。另外,如果该企业存在将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相关款项的情况,也将导致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的数额,小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数额。
老马彳亍:极端情况,除薪酬税收外,全部收支都是应收票据,这样现金流量表看起来会非常糟糕,不注意应收票据影响,极可能把一家好企业误判为烂企业甚至造假企业。马老师是提醒这一点吧。
踏空飞过:这个规定有点死,现在很多企业票据支付已经占到百分之七八十。
马靖昊:这个规定确实有问题,不能真实地反映真实的现金收支问题。应收票据背书应该视同“现金”,它有现金的实质,虽然没有现金的形式。
某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显示,2013年-2016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分别为11488万元、18762万元、27618万元、20573万元。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6373万元、23982万元、31438万元、22552万元。考虑17%增值税销项税的影响,2013年-2016年,含税营业收入分别为19156万元、28058万元、36782万元、26385万元。相较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之间差额高达7668万元、9296万元、9164万元、5812万元。
这个就是由于上述会计制度规定所造成的,这么巨大的差异引起了证监会发审委的注意,发审委在首发申请反馈意见中对该公司提出了问询。该公司解释称,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将销售活动取得的应收票据背书用于支付原材料款及工程设备款的影响所致。该公司在解释中,在下图中列明了报告期各期银行票据发生情况:然后,根据影响营业收入与收到现金的差异因素,编制了如下的差额调节明细表:说明:2014-2017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981.53万元、31,438.29万元、22,552.10万元、13,351.49万元。本期销项税额分别为3,678.25万元、4,728.10万元、2,749.36万元、1,704.79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减少分别为-92.99万元、-619.52万元、410.24万元、-1,217.54万元。应收票据余额减少分别为-294.91万元、-16.91万元、-333.86万元、-489.20万元。预收款项余额增加分别为-279.98万元、-13.89万元、-115.99万元、89.84万元。销售活动取得的应收票据背书支付应付账款(经营活动)分别为-6,154.08万元、-6,156.94万元、-3,007.89万元、-3,259.43万元。销售活动取得的应收票据背书支付在建工程及工程类应付预付分别为-2,075.54万元、-1,740.63万元、-1,680.70万元、-345.85万元。大家可以从上表及其说明中,详细了解营业收入与收到现金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应收票据背书支付的影响所致。从上表及其说明中,大家也可见,目前应收票据的核算并不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现金流量,没有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内容,也破坏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要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联系起来,这就会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出现金产生关系,而应收票据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过程有直接联系,所以,这就会对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破坏了三类表格的逻辑关系。将应收票据背书用于支付采购款,看起来好像不存在真实的现金收支,但它又在实质上起到了现金收支的功效,好像虚拟进行了应收票据“贴现”一样,然后拿“贴现”出来的“钱”去支付。因此,“视同”计入现金流入和流出可能更妥。这样,大家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困惑了,在分析收入和利润质量时也不会轻易得出错误的结论。通过上述分析之后,我认为,应该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现金等价物的范畴,在收到或背书转让应收票据的当期确认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中反映,这样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和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