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原则的理解
一、基本概念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31.1)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在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相互关联或者相互配合以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是指为评价单一性,确定一项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对于技术方案,应当将构成该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包括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为技术方案整体的组成部分来看待。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含义应当理解为具有创造性意义上的贡献。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权利要求 1:一种插头,其特征在于,该插头具有3个头。
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其特征在于,该插座具有3个孔。
【案例分析】
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或暗示具有3个头的插头和3个孔的插座结构,这种插头和插座结构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分别在于插头和插孔的数量,即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特定技术特征,而且这两个特征使得插头和插座配合使用,相互关联,从而插头具有3个头和插座具有3个孔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2具有单一性。
【案例2】
权利要求1:一种锁,其特征在于,锁芯中具有圆柱形凹槽。
权利要求2:一种钥匙,其特征在于,钥匙上具有圆柱形凸起。
【案例分析】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锁和钥匙的所述圆柱形凹槽和凸起分别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改进,而且所述锁芯的圆柱形凹槽和所述钥匙的圆柱形凸起相互配合使用以解决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圆柱形凹槽与独立权利要求2中的圆柱形凸起即为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与独立权利要求2具有单一性。
【案例3】
权利要求1:一种装置,包括橡胶垫片或弹簧。
【案例分析】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或暗示橡胶垫片和弹簧用于减震。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橡胶垫片和弹簧是特定技术特征,因它们均具有弹性而使发明的结构具有减震效果。橡胶垫片和弹簧均具有弹性,在减震方面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同,相互间可以替代,构成相应的技术特征。
三、判断对象
单一性的审查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进行。
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应当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存在单一性缺陷,则从属于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均不存在单一性缺陷。
四、常用组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