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体讨论》是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后进行!

【问题】

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案件集体讨论》是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前还是之后?我们单位一般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前,有没有问题?请您帮忙分析一下。
        XX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
        2021年1月27日

【解答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就该问题,生态环境部进行过答复,答复如下:

《部长信箱》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2018-11-27)

来信:

问题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在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前进行还是在听证告知前进行一次,处罚决定前再进行一次。

回复:

 二、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案件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应当在听证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综合上述规定可见,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应当在听证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若局里有告知之前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的惯例,那么,告知书下达后的案件集体讨论是不能缺少的。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刘晓霞律师

   2021年1月27日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律部 专门针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常年环境法律咨询、常年环境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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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甲方行政监管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四)对甲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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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协助甲方处理环境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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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乙方所有的培训课件及视频课,甲方均可以共享学习。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生态环境与资源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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