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股东从公司借款构成犯罪吗?

股东借款          挪用资金          借款程序

1. 前言

很多企业财务“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企业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大家对此并不陌生,但意想不到的是,有些自然人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会因公司内部借款行为涉嫌犯罪。

A公司股东吴某以公司项目需要保证金为由,以内部借款方式从公司借走300万元。吴某获得借款后并未用于项目保证金,而是用于个人建设项目,法院判决吴某犯挪用资金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B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某,指使公司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以内部借款方式转入个人账户30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被举报后法院判决构成挪用资金罪。

借用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

这种困惑在股东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中极具普遍性。

那么,自然人股东还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可以借款,但要做到刑事合规。

我国法律不禁止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具有“借款”实质条件的“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论其股权结构如何,均享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均无权为公司利益之外的目的而随意挪用处置公司财产。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没有特别规定,公司借款给股东并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但要符合相关账务和税务处理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对于上市公司,尤其需要考虑股东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一般需要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定,并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简言之,公司的钱不等于是股东的钱,股东向公司“借”钱就必须履行、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2.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合规风险点

上述案例中的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是未办理合规手续而涉嫌挪用资金罪。那么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合规风险点在哪里?

(1)挪用资金罪之职务便利

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行为应当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一般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单位资金,但对资金享有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单位资金的职权。

(2) 挪用资金罪之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资金罪追诉标准仅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是挪用资金行为。”对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的入罪行为。这里的“个人决定”泛指单位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以外的,一切体现挪用人个人意志的情况,即包括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作出的决定。

(3)挪用资金罪之本单位资金

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资金”。所谓“本单位资金”并非特指本单位所有的资金。对此应当做广义理解,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因为这些资金一旦置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将直接体现公司的占用、使用利益,能够成为挪用资金犯罪侵害的对象。例如,实践中常见的项目公司代收取的售房款,三方协议项下代管理的中介费等。

3. 企业内部借款行为的刑事合规

(1)自然人股东(包括创始人、实控人)如确实需要向所投资企业拆借资金,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

(2)另一方面,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来确定真实借款关系。内部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上市公司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3)企业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对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及时处理,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潜在财务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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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   锐

思合律师团队

思睿观通 · 和合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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