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小知识
A: 简单来说就是一句话:发票需要作废但是又无法作废时,就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
无法作废的发票:
1.上月开具的发票;
2.本月开具但是已做过抄报的发票;
3.发生部分退货的发票;
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5.成品油专用发票;
6.机动车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A: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至税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需申请,可直接开具。
A: 已抵扣的专用发票,由购方填写红字信息表;
A: 实务中一般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销售方须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则不用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
简言之,能收回对应蓝字发票的,红字发票就不用交付购买方;不能收回对应蓝字发票的,红字发票就需交付购买方。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收回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A: 不需要。电子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红冲后均无需收回对应的蓝字发票。
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A: 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简言之,购买方填写信息表,上传并审核通过后,即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待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再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
A: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A: 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已认证,购买方在填写信息表时需要输入商品明细信息,如果需红冲的发票是带清单的,商品明细较多无法输入,这时应如何填写对应的红字信息表呢?
A: 金税盘用户可尝试此方法:进入红字信息表填开界面后,先点击“税率”一栏的下拉箭头,选择列表中最下方的空白税率,此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自动填入“详见对应正数发票及清单”,然后填入对应蓝字发票的总金额和总税额即可。
注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误差问题,如果对应蓝字发票是多税率的,建议填写多张红字信息表,每张信息表对应一个税率。
A: 目前红字信息表全程网络流转,不再需要纸质表格传递。
销售方收回蓝字发票,填写红字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填写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并交付购买方。
如发票损毁、遗失,或其他原因,蓝字发票无法退回给销售方时,由购买方填写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并交付购买方。
购买方如果已经在综合服务平台内勾选认证成功,并且已经确认签名,销售方填写的红字信息表无法审核通过的。应由购买方填写红字信息表,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并交付购买方。
如果尚在申报期,购买方也可以通过撤销统计功能,将已经勾选的发票恢复到未勾选状态,再将对应蓝字发票退还给销售方,这样就可以由销售方来填写红字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