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导游为救人被大象踩死 谁之责?

早先,据媒体报道,两位游客未听从导游和领队何永杰的提醒,擅自去和大象拍照合影。象园内的工作人员将两名游客赶出。谁知,两位游客心有不甘,再一次跑进去两次拉拽大象尾巴,这一下激怒了大象,对他们紧追不舍。

领队何永杰赶紧跑上前去将两名游客救出。不过,自己却被大象鼻子卷起后重重甩下,并被其踩踏致死。

不过,也有消息称大象并非被激怒,而是突然发疯去攻击何永杰所带团的游客,何永杰为救人被大象攻击致死。

在网上流传着一张有目击者签名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12月21日当地时间17点左右,何永杰和几个团员在该地停车场聊天,突然有两个游客(不是我们国家的)骑的大象发疯,冲下斜坡,头一甩撞向旁边,然后冲下来撞我们的队友赖某某,何永杰见状马上冲过去拖住赖某某,把他拖向安全的地方,大象失去攻击目标便转而攻击何永杰,用鼻子将何永杰卷起往汽车上撞并甩到地上,何永杰起身逃命遭到踩踏遇难。

同时,泰国警方表示,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为被中国游客拉扯尾巴而发怒的,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这起事故中到底谁该为何永杰的死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何永杰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被救者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嘉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恩皓

方弘:为何会发生大象伤人事件,弄清楚这个可能才会明确责任。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是两个起因,一个是大象突然发怒,一个是大象被扯了尾巴才被激怒伤人。起因不同对追责有什么影响?

浦恩皓律师:起因需要有充分的调查或者相关部门最后进行责任认定。就追责来说,事情的查清和后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原因不同,责任也不同。

但是,是否有人扯拽大象尾巴,对于何永杰家属追责来说,影响不太大。何永杰的家属可以直接向何永杰所在的旅游公司索赔。

因为何永杰作为一名导游,他为旅游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何永杰家属在国内向旅游公司进行追责就可以了。

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肯定是由大象的直接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或者园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大象是被扯尾巴而发怒,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要由扯尾巴、激怒大象的人承担责任。

我对泰国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研究,但是,从法理上来讲,我觉得出入不会太大。

最终旅行社承担完责任之后,它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到底实际责任人在谁?肯定是要以查明的责任作为追责依据。

方弘:也就是何永杰应该算是因公受伤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目前,我们知道的消息是园方和泰方旅行社愿意赔付家属40万。但是家属不同意。园方在此次事件中,责任到底有多大?

如果是有游客扯了大象的尾巴,那么园方事前是否尽到了提醒游客勿碰大象尾巴的义务?

另外,骑在大象身上的驯象师在事发时,也是骑在大象背上的。在事发过程中,他是否在没有尽到管理好大象义务?

最后,何永杰被大象踩踏后,至少等了半小时,才出现象园的工作人员。而在其救人和被踩踏的过程中,没有一位当地工作人员施救。

我们从这几点分析,园方都是有过错的,您怎么看它的责任?

浦恩皓律师:一个侵权责任的发生,从法律上来说有多因一果造成的。就本案而言,如果有人扯了大象的尾巴导致大象突然发怒,他(她只是)其中的一个责任方,这免除不了园方的责任或者驯象师的责任。

只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们自己的责任会相应减轻一部分。各个国家应该都有这样的规定。

共同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对事情承担责任。就目前来说,我认为园方的责任肯定是免除出不了的。只是,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参与进来,并不是由园方直接单方面导致何永杰死亡的情况下,不是由园方全部承担而已,这就需要由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的责任是何永杰的家属要向园方或者泰国的相关部门去主张权利。

方弘: 即便何永杰家属和园方及泰方旅行社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他们仍然还可以向旅行社索赔?

浦恩皓律师:对,他们仍然有权索赔。

方弘:这次事件中,可以明确一点。何永杰是为了救一位老人才受的伤,而且其家属也希望认可何永杰救人行为。何永杰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还是出于职责要求的职务行为?

浦恩皓律师:我个人认为,可以把见义勇为做一个宽泛的定性和理解。严格的说,如果把何永杰的救人行为看做是他的职责所在。那么,就会把何永杰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否定了。这对推广良好道德或者社会责任感不是有利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的定性,我认为何永杰的救人行为完全可以把它定义为见义勇为。导游按照职责来说,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有一定的防范或者协助义。而本案当中,何永杰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3条关于见义勇为规定。

因防止或者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就是《侵权责任法》关于见义勇为的定性。

方弘:如果何永杰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被救者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对何永杰家属进行补偿?

浦恩皓律师:见义勇为的受益者,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但是,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者通过其他多种方式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益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有就是受益人进行补偿的前置条件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方弘:有媒体对最近这些年大象伤人的事件进行梳理,近几天发生大象伤人事件频率颇高。而大象并不像我们表面上看上去的那么温顺,也有媒体爆出在大象产业的背后,还有更让人觉得非常难以接受的虐待大象的严重情况。

大象本是群居动物,雌象会一直生活在象群中,和妈妈在一起,而雄象在10到17岁时达到性成熟时才会离开象群独处。但现在,小象在很小的时候,就要被驯象师带走,被迫与母亲分离,它们被关在一个非常小的笼子里,只能站立,无法自由活动。

然后,他们会不断用尖锐的矛去刺他,给它们的食物和水也是少得可怜。

更残忍的驯象师还给大象的脚上钉钉子。这种工具的一头可以刺进大象的皮肤,也可以用于击打大象,会给小象带来极大的痛苦。

钉子取出来之后留下的伤口会痊愈,大象不听话时,只要用力戳那个伤口,大象就会言听计从。

如果不想伤害他们,就不要以骑大象、看表演为乐。没有市场没有伤害!

无论事情的起因是不是因为有人去拽了大象的尾巴,都提醒大家,应该文明旅游,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导致自己或者是他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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