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拖鞋驾奔驰撞人致5死获刑6年 判轻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前夫陈某某,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出发,驶往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东区的住地。

当日19时04分许,陈某驾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路口欲左转弯时遇红灯,遂停车等候放行。19时05分许,左转弯指示信号灯变为绿灯后,陈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陈某在处置过程中,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文二西路竞舟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通行的蔡某带倒。

之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小型轿车之后的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

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通行的秦某等十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石某等二人受伤,撞击还致使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最终,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上,据陈某陈述,事发时陈某某驾车从新时代装饰城回家,因为家里在装修,赶着去看装修。陈某某说,事发时,她右脚踩的刹车,不太清楚穿拖鞋会影响驾驶,只知道不能穿高跟鞋。

陈某某在踩了她所认为的刹车后,发现车速却越来越快,为了避让行人,想用拉手刹的方式让车停下来。她说,自己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踩错了刹车, 以为是刹车失灵,所以连续踩了几脚,结果速度越来越快。

发现竞舟路上有很多人,她自称有过避让的行为。当时副驾驶座上的前夫还帮她拉了一把方向。避开了几个人。在碰撞过程中,陈某某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等到反应过来后发现车子已经翻了,看到车子天窗开了,自己从车窗爬了出去。

根据后来的鉴定,肇事车辆当时逐步加速,最高时速达132公里/小时。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钱江晚报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五人死亡、四人轻伤,很多网友质疑这么惨重的代价为什么只判了6年?

杨会明律师:为什么在一些车祸案件中,最终量刑差别比较大,有的被判死刑,有的如本案判了有期徒刑六年?原因在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不一样!

驾驶车辆构成犯罪,大概会涉及到五个罪名:

第一、危险驾驶罪

第二、交通肇事罪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故意伤害罪

第五、故意杀人罪。

在这五个罪名中最轻的是危险驾驶罪,刑罚只是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

其次是交通肇事罪,其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交通肇事有逃逸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期可到15年。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是重罪,最高刑期可达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就本案的证据(行为人的辩解和口供以及其他综合证据)上来看,事情发生以后,陈某一直在现场等待并让她的亲戚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行为构成了自首。这可以说明陈某没有任何想要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想法。

所以,法院可以直接排除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另外,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了四种行为构成这一罪名: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行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失犯罪对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期待、希望结果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陈某造成五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危害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陈某属于主观过失,而非故意。

第二,发生了多人伤亡的后果不是陈某所希望的,她没有任何故意的主观心态。最高人民法院只把唯一一种行为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醉驾连续撞击行为。

第三,交通肇事罪三个量刑档次,陈某没有逃逸并留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恶劣(死亡两人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三到七年的区间到底量刑几年,本案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首先,后果非常严重,本案死亡五人,优先考虑顶格宣判,即七年。

再者,本案有从轻情节,法定的自首从轻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的赔偿,不要求必须全部数额赔偿完毕,取得刑事谅解书。)

最后,法院把这些从轻情节结合起来,判决陈某六年有期徒刑,我认为是非常合理的。

方弘:是不是交通肇事无论撞死了多少人,只要没有逃逸,刑期就可以在3年至7年之间?

杨会明律师:对。交通肇事中只要不存在逃逸行为,量刑最高就在七年有期徒刑。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故意犯罪,一类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是比较轻。

方弘:网友认为六年刑期的判决太轻了,甚至觉得想要杀人就开车去撞,反正只判六年。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杨会明律师:对。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发生变化,就是想故意杀人,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些罪名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方弘:有些人认为穿拖鞋开车是明知故犯,因此陈某具有主观故意,你怎么看?

杨会明律师:穿拖鞋行为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不是因为拖鞋引起的伤亡结果。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具有主观故意。

方弘: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尊重生命,遵守交通法规!

嘉宾:杨会明律师

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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