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基于员工身份持有的股权如何分割?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宋某(女)与易某(男)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宋某于2011年3月7日生育一子易小某。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等其他方面原因经常吵架,易某便带着易小某搬离住所,双方分居生活4年。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易某在XX有限公司的股权。据XX公司复函称:婚前易某婚前持6000股,婚后购入4000股,总股价216800元,其中易某自付86800元,向XX公司贷款13万元。婚后持有的4000股扣除税费和贷款利息,就自行支付款项及分红款合计126967.54元。对此宋某请求按出资款主张一半补偿。
法院判决:
被告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宋某股权折价款6.4万元。法院认为,关于易某在XX公司所持部分股份,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股权无法上市流通之情况,以投资款为据判处易某支付给宋某相应股权折价款数额。
律师观点:
员工内部股,属于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让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挂钩,达到稳定员工队伍和留住企业人才的目的。同时也基于企业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以及员工内部股基于员工身份取得的特殊性,在分割时法院会征求企业的意见。本案中企业规定,该企业的内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转让,只有本企业的正式员工才能持有,且本企业员工之间也不可转让、赠与等。故法院就该内部股份的价值进行分割,且需要依法扣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投资款的数额购买的股权折价分割。婚前所购买的股份属于婚前财产,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