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先生关于责任的几个观点

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明确有责才可以处罚,有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避免刑罚的恣意和扩大化,即不能任由强制机关依据社会危害性为理由处罚行为人,是行为人 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1、责任非难对象是什么?

存在行为责任论,即处罚的对象不是行为人的性格、人格,而是行为本身,这个是张明楷先生主张的观点。

还存在性格责任论和人格责任论,主要针对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格,有点主观归责的意思,不利于人权保障,目前学术界已经基本无人支持该学说。

2、非难属于心理事实还是规范评价

心理责任论: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之外,还具有故意和过失,就能追究行为人责任。主张责任的主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

规范责任论: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和过失还不够,还必须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该学说更强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是目前的通说。

张明楷先生主张的是以心理责任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即规范责任论不是对心理责任论的否定,而是在行为人具有心理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将违法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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