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10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强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管理,打击跨区域涉危废违法犯罪,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截至10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2389人次,排查相关企业7081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相关环境问题1167个,查处相关环境违法案件119起,累计罚款1673万元;全省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环境犯罪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查处涉案危险废物8970余吨,涉案资金3500余万元;检察机关已起诉案件2起,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1年4月20日,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接某镇派出所通报,有群众报警在某镇某村发现疑似化工废物。接到警情通报后,彭泽生态环境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入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据调查,发现三辆货车涉嫌非法倾倒废物,同日,彭泽生态环境局对倾倒的废物紧急处理,分三处集中堆放覆盖雨篷布,防止二次污染,并且取样检测。4月22日,经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倾倒废物中重金属铬含量1780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标准三倍以上。
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全力调查,倾倒的危险废物来源于安徽省某公司。4月23日,安徽某皮革有限公司在彭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当地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将现场倾倒的废物以及被沾染的土壤运至九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4月25日,彭泽生态环境局在安徽省某市某生态环境分局及该公司所在园区管委会陪同下,调阅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生产过程进行了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公司擅自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人处置危险废物,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彭泽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彭泽县芙蓉派出所对安徽某皮革有限公司的法人欧阳某华进行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6月30日,欧阳某华被取保候审。案例2:宜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废机油非法委托给无资质人员从事收集、处置等经营活动案
2020年10月27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宜春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线索及前期调查资料,对宜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认真审核江某根等人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情况下,与江某根等人签订废机油处置合同,将本公司产生的20余吨废机油(系危险废物)非法委托给了江某根等人进行收集处置,获利4.89万余元。江某根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的违法行为,污染了周边土地。经宜春市公安局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江某根等四人自2011年开始,在没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春城区及周边的汽车修理店、4S店内大量收购废机油,将废机油储存在张家山菜市场旁民房及樟竹社区(竹家岭)大棚中,卖给下家从中牟利。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江某根与江某生等三人签订协议,合伙经营回收废机油业务,四人合伙期间,共收购、处置废机油810多吨,涉案金额250万余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江某根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污染环境罪”,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判处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洪、江某兰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2021年5月6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抚州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南面空地上有类似挖掘机履带残留痕迹和5处疑似泥土翻动痕迹,通过对5处地块进行挖掘,在其中3处地块挖出黑色油状废物和少量废油漆桶,挖掘现场有油漆的刺激气味。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场挖掘出来的黑色油状废物是该公司涂装车间喷漆生产工序所产生的废油漆渣,为精确核实具体填埋量,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生产报表、原辅材料用量等工况参数以及危险废物转移量和贮存量,精准核定非法填埋量为1.8吨。2021年6月6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将挖掘出来的油漆渣及吸附物(共计8.36吨)交由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转运处置。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填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将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60万元。案例4:吉安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案
2021年4月2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对吉安永丰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指出该公司存在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磷化渣。2021年4月至5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历年来的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和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在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磷化渣的经营资质的情况下,2018年至2021年5月共转入磷化渣872.926吨,已利用836.886吨,剩余36.04吨,剩余的磷化渣已和其他原料混合。经查阅《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16版),磷化渣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336-064-17。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罚款130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罚款10万元,对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赵某罚款8万元,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吴某罚款6万元,并将该3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例5:赣州市宁都罗某某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2月28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宁都县梅江镇七里村某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罗某某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2月29日,经进一步立案调查,自2020年以来罗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广东等地化工厂非法跨省转运HW08废矿物油和HW12燃料、涂料废物共38.8吨,并实施倾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0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罗某某进行调查并实施刑事拘留等措施。2020年12月31日,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21年6月23日,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运维人员郑某为了能够在工作中既能偷闲躲静,又能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达标,故对在线监控房内的氨氮检测设备进行挂瓶检测(人为的把氨氮检测设备废水取样管和标液取样管进行互换,导致氨氮检测设备每次抽取水样检测时,抽取检测的水样是标液,而不是检测企业排放的真实外排废水),致使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遂川县公安局,对直接涉案人员郑某处10日行政拘留。2021年9月25日,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帮扶组对九江市修水县某公司的水质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通过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发现COD量程设置为0-200mg/L,氨氮量程设置为0-4mg/L,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5.1.1的要求,COD、氨氮在线监控设备量程自动切换功能关闭,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污染源监测系统未正常运行。经对该公司及运维公司相关负责人调查询问,查实量程设置和量程自动切换功能关闭系运维公司操作人员所为。该运维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九江市修水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已将该案件移送修水县公安局,对该公司区域负责人处5日行政拘留。案例8:抚州市某公司屠宰场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案
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发现自2021年3月10日以来,抚州市临川区某公司屠宰场废水总排口总氮、氨氮、PH值等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连续数据异常。3月19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屠宰场现场检查,并对总排口废水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屠宰场总排口废水氨氮、总氮超标情况属实(已另案查处)。另外,总排口废水pH值与自动监控设施监测的pH值存在明显偏差,经查,是由于pH玻璃电极损坏造成的,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在2021年2月19日就已发现该问题并向该公司负责人报告,但该公司迟迟未更换,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案例9:南昌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5月1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昌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两个喷漆房,并分别设置了2个废气排放口,共计4个废气排放口,但仅有一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VOCs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其余3个排放口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另外,4月1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由于暴雨导致分析仪进水损坏,直至5月11日还未完成维修,VOCs在线监控设施长时间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发现2021年5月1日至27日期间,九江某公司烟尘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2021年5月30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导致数据异常的原因是该公司烟气监测取样设备被水蒸气干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已在5月初告知该公司数据异常原因,需维护更换设备后才可解决。该公司在得知数据异常原因后,迟迟未整改,导致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异常,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原标题《江西公开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