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员工累计受到3次警告,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规定员工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可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规定处理员工,是否有效?
答:是。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酒店担任保安部经理。2019年5月6日,在召开内部会议时,因陈某言语粗鲁,总经理要求其离开会场。但陈某拒绝离开并用不雅词汇顶撞了总经理。酒店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并于当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酒店处罚过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期间,酒店辩称,陈某在会议中言语粗鲁、行为无礼,扰乱会议,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给予了警告处分。而且陈某之前还因违纪两次受到警告处分。
消防管理是陈某职责范畴,但酒店两次因消防管理漏洞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酒店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两次根据规章制度,对陈某给予警告处分。酒店员工手册还规定,员工恐吓客人、同事或上级以及对客人、同事、下属或上司粗暴无礼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员工累计三次被警告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入职时已经阅读学习了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对于公司给予的三次警告处分亦未提出异议,并确认了处分合法。在已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支付赔偿金。
陈某承认自己确实于2019年5月6日使用不雅词汇顶撞酒店总经理,但认为此前自己的每次违规行为都已经受到警告处分,酒店不应再累计处罚。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焦点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已知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且员工手册不存在与法律相悖或不合常理之处。陈某使用不雅词汇顶撞酒店总经理,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酒店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对之前两次因管理失职而受到的警告处分,陈某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确认。陈某的单次行为虽然均不构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但依据员工手册中累计三次被警告处分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酒店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扩展问题:为何员工手册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