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拉古之惑:林肯——圣人耶,暴君乎?
叙拉古之惑 2017-09-20
昨天看到光锐兄新写的公号文章以伪学为真经 --- 薛涌林三土二位“白左”近文之评价(下)又一次看到涉及林肯的评价问题。因为几十年来对外的开放,使得中文世界对于西方的了解已经到了洞若观火的地步,原本公众形象被统一认知的林肯,却在中国呈现为一个争议很大的政治家。本文试图通过我所见到的三种评价做一个介绍,我并不试图将自己的观点灌输他人,只是说出我个人的观点。
Ⅰ.进步论和救赎论
应该说目前美国乃至于中国对林肯的主流评价还是正面肯定的,林肯在美国享有的地位甚至高于建国之父们。这是肯定解放黑奴的人权进步意义,以及维护联邦统一完整的贡献。
在中国,在普遍接受人权观点的前提下,也是给予林肯极高的评价,毕竟连马克思也是高度赞扬林肯的:
“欧洲的工人坚信,正如美国独立战争开创了资产阶级取胜的新纪元一样,美国反对奴隶制的战争将开创工人阶级取胜的新纪元。他们认为,由工人阶级忠诚的儿子阿伯拉罕·林肯来领导自己国家进行解放被奴役种族和改造社会制度的史无先例的战斗,是即将到来的时代的先声。”
除此之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留学哈佛拿到美国史博士的钱素满教授在林肯诞辰200周年之际写的《林肯——属于一切时代的人物》,仅从标题,就可以看出钱教授的鲜明态度。无疑,马克思乃至于钱满素的评价是基于一种“进步史观”,肯定了林肯对于人权解放事业的功勋。
而除了进步史观之外,还有一种宗教观念也深刻影响对林肯的正面评价,这就是基督教的“救赎论”,通常来说,救赎论是指:“适用于所有人的、无条件的。救赎的引诱并非因为后台的努力,而是因为造物主的恩宠或慈悲。因此,大凡所有符合救赎条件的人,都可以得到救赎。”同样是钱素满教授在《林肯的噩梦》中在结尾这样做总结:
林肯在第二次就职演说中曾说:“我们深情地期望和虔诚地祈祷这场巨大的战争灾祸能很快地过去。然而,如果上帝有意让它继续下去,直到奴隶们二百五十年来的无偿苦役所聚积的财富全部毁灭,直到皮鞭下淌出的每一滴血都已用剑下流出的每一滴血偿清——就像三千年前人们所说的那样,那么我们还得说,'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
林肯,合众国的总统,在胜利终于来临之际,最后一个加入了总数60万的阵亡将士之列,来偿还他深恶痛绝的奴隶制这笔血债。
这显然是将林肯的死亡上升到一种宗教观念意义上去了,将林肯的死比作是基督的殉道。这种评价,承认普世的人权,认为这是排序第一的实质正义。这种论调在美国更有市场,很多传记以及漫画中,林肯的评价都受到“救赎论”的影响。
Ⅱ.神话祛魅
林肯遇刺的悲剧性审美,以及对于他拯救联邦的贡献,压倒了原本不少持有“暴君”评价的声音,林肯从此成为了“联邦的圣徒”。更成为了美国政治神话叙事的重要篇章。
但是当林肯的形象问题进入到中国政治语境时间,就成了中国政治左右的争议焦点。自由派对美国的政治文明亲和,决定了自由派不管是鹦鹉学舌或是价值认同,都会高度肯定林肯的伟大。而左派,出于对自由派叙事的解构,就开始从历史细节从入手,找出林肯当年的种族主义言论:
“我从来不赞成白种人和黑种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从不赞成给黑人以投票权。(我认为)黑人不得成为陪审员,不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不得与白种人通婚”的“种族主义言论。”
并指出林肯发动战争的背后的最大目的并非是基于人权因素,而是为了捍卫联邦的完整性:
“我在这场战争中的最高目标是拯救联邦,既不是保全奴隶制,也不是摧毁奴隶制。如果我能拯救联邦而不解放任何一个奴隶,我愿意这样做;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隶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愿意这样做。”
这无疑就抹杀了林肯形象叙事的超越性意义,毕竟,如果仅仅是为了联邦,那只是是特殊性目的,而为了人权则是普遍的。
这种论调比较多的是见于论坛,以及近些年来,国内翻译出版的一些专业黑美国的白左写的历史书,比如《美国人民史》、《美国黑皮书》。
Ⅲ.宪法原教旨派与自由至上主义
这几年,其实还有一种常见的论调,就是自由之上主义依籍宪法原教旨主义对林肯做出的否定评价。这种观点在美国南方的保守州比较盛行,基于对黑人的歧视以及小政府理念的推崇,南方多年以来一直对“邦联小朝廷”非常同情,这样林肯自然还是那个“弑君者”布斯口中的“暴君”。这个方面最有名的论调应该是自由至上主义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
历史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当年打南方的是共和党人,反对蓄奴的是共和党人,反对州权的是共和党人,而现在南方普遍成为了共和党的铁票仓,几乎当年共和党反对的政治观点,颠倒了过来,共和党开始主张压制黑人,主张州权。
自由至上主义主要是认为基于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各州有权独立出联邦: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译文: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这方面的争议非常大,从联邦宪法修正案来看,南方确实是有退出联邦的宪法权利。即使退一步来讲,联邦宪法也干预了州权。
Ⅳ.创制者林肯
在上述三种叙述中,撇开中国语境中的解构性叙事,仅仅是停留在历史层面的讨论,没有太多必要进行讨论,其他两种叙事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究竟林肯是应该放在一个宏大的文明进步史观中评价,还是应该放在宪法文本的角度来评价,这构成了对林肯评价的巨大紧张关系。
平心而论,自由至上主义基于联邦宪法的原教旨对林肯做出违宪的评价,基本是可以成立的。虽然“联邦派”做出过各种天花乱坠的解释,但都过于牵强。但是联邦宪法是否可以涵盖林肯的历史评价,这又值得好好商榷。首先,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之上还有“高级法”,这就是基于自然权利的成文性纲领《独立宣言》,如果基于《宪法》认为林肯主张废奴侵犯了州权,那么无疑就触犯了《宣言》中最核心的价值根基: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虽然在《独立宣言》中也有捍卫州权的言论:
“他(英王)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但是州权仅仅是自然权利中的衍生权利,南方在不承认人权的前提下,所谓的州权根本无从说起,这是一个鸡生蛋的关系,并不存在蛋生鸡的悖论关联。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弗莱彻在《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中提出了美国宪政秩序的“第二宪法”的观点,指出《十三、十四、十五三款宪法修正案》重新定义了美国的民主。这种观点,其实挑战了美国一部宪法用了两百多年的神话。近些年来,这中观点在国内的法学界也时常见到,确实,美国的宪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张力,南北战争无疑就是宪法创制时所深埋的矛盾的爆发。无独有偶,另外一位著名法学家桑斯坦也出了一本《罗斯福宪法——第二权利法案的历史与未来》,指出罗斯福也重新在宪法实践上定义了美国的宪政秩序。由此可见,美国的宪法是否一以贯之,这是颇为可议的。
如果我们承认美国法学界对于美国宪政秩序的重新界定,那么就必须承认一点,林肯在美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其实是“创制者”,作为创制者也可以视为是“元政治”,那么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说,林肯就不应该受到任何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性评价。毕竟任何实证主义的法条都是基于政治决断所衍生性的秩序。如果还在那里用费城创制的宪法评价林肯,多少有点类似与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中李公公那句台词:“你拿前朝的剑来斩本朝的官?”
Ⅴ.我眼中的林肯
毫无疑问,我当然是持有一种宏大的文明人权史观的角度高度肯定林肯对于解放黑奴的意义,并且高度赞扬林肯对于联邦的维护。
正如一句流传已久的误译:“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如果说当年的费城制宪,仅仅让美国成为山巅之城照耀世人的话,那么正因为林肯捍卫了联邦,重新定义了什么是美国,才使得美国既光荣又伟大。从历史的纵深的角度而言,没有林肯捍卫联邦,也不可能有后世美国蝉联两次世界大战的冠军,以及带领西方打赢冷战的国家能力资本。
人类的政治实践,不可避免的存在种种牺牲,伟大的帝国除了力量的狂飙,也需要具有自省的救赎。只有在政治上诞生了林肯,美国才有资格成为普世的帝国。没有林肯,美国作为政治典范的说服力,仅仅是另外一个雅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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