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万赠与被判返还,到底是爱情还是白嫖?
原告是男方,年龄45岁,其貌不扬,身材矮小。
被告是女方,年龄25岁,年轻貌美,身材高挑。
三年前,女方是单身,男方是离异。
双方条件虽不般配,但财力比较悬殊。女方从学校毕业后,无工作无收入。而男方是当地一家公司的老板,财力阔绰、一掷千金。
双方相处三年,期间男方给女方陆续转过很多大额红包,大部分都是三千、五千、甚至一万,期间男方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还给女方买过一辆汽车,价值四十万。
但在去年,双方感情出现破折,磕磕绊绊一整年,女方觉得没法再相处下去,于是在年底提出分手。考虑到男方这几年没少为自己花钱,并且刚给自己买了一辆新车,于是女方想,分手费就不要了。
但是男方认为,既然要分手,花在女方身上这些钱,就不能白花。于是找到女方,拿出一张付款清单,上面是三年来给女方的全部转账记录,要求女方将收到的所有的钱,共计四十万元返还自己。
男方对女方说,你现在给我退四十万,咱们的事儿就两清,那辆新车我也就不要了。如果你不退这四十万,我就找律师起诉你,到时候你得给我退两个四十万。
女方很生气,直接一口回绝,女方不退钱的理由很简单:我从来没主动找你要过,钱和车都是你自愿送到我手里的,现在凭什么让我退给你?
被拒绝后,男方马上请了律师,要求律师起诉女方,想办法把自己的钱和新车全部要回来。
律师详细了解了双方三年的恋爱过程,给男方出了一系列的主意,从起诉状到详细举证再到庭上的陈述,律师帮男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点,三年前,从恋爱一开始,男方就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和女方相处,如果女方不愿意和他结婚,那这些红包的支付毫无意义。
第二点,男方给女方支付的红包,都是3000元、5000元、10000元,而不是恋人之间通常发的520和1314。所以男方这些转账,应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就是大家平常说的彩礼。
第三点,双方三年来并未一起同居,只是周末和节假日偶尔在一起。女方实际上并没有为男方付出,哪怕亲手为男方做一顿饭,都没有。
第四点,双方分手是女方所提,既然女方主动提的分手,既然女方不愿意和男方结婚,就应该将男方支付的彩礼全部返还。
而女方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有以下五点。
第一点,女方说,三年前是男方死缠烂打、追求自己,并坚持要自己做他女朋友,自己不从,他千方百计用各种方法接近自己,并且不断砸红包给自己,要求自己和他交往。
第二点,这些年男方给自己的钱,根本就不是彩礼,而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因为双方从一开始交往,目的并不是为了结婚,男方又矮又丑,自己青春貌美,不可能和他结婚。而且双方从三年前走到现在,从来没有谈婚论嫁过,男方从来没提出过要和自己结婚,甚至从来没有带自己去见过他的父母和家人。
第三点,女方说,双方分手确实是自己所提,但其实是被迫,原因是男方在去年发现自己患有生育上的疾病,不能怀孕和生育,所以马上对自己态度大变,想方设法逼迫自己提出分手,这一切不全都是男方的套路。男方根本不可能娶自己为妻,只是想让自己给他生孩子,发现自己生不了,玩腻了就抛弃了自己。
第四点,双方确实没有长期同居,并不是自己不愿接受长期同居,而是因为男方和多名女子同时交往,他根本忙不过来,他也不可能和任何一名女子长期同居。
第五点,三年来,双方虽没有长期同居事实,但自己确实为男方付出了时间,白白耽误了三年大好光阴。在一起时候就送钱送车,不在一起了就全部要回去,搞这种无情无义的秋后算账,那自己这三年付出的青春,男方是不是也应该有所补偿?
女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说了很多,但是,法庭上打的终究是证据,而不是感情。
法院综合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抗辩,认为三年来男方给女方的红包和汽车,均属于恋人之间的赠与,但是,因为涉及大额金钱和财产,这属于有条件的赠与,既然最终女方不同意和男方结婚,这种赠与就可以撤销。
至于女方提出的青春补偿费,因为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支持,法院驳回这项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退还三年红包,总额四十万,外加退还一辆价值四十万的汽车。
但实际上,女子花钱没有节俭意识,从来大手大脚,三年期间那些钱已花的一干二净,根本没钱可退。
另外,双方分手之前,因为女子心情郁闷,在一次开车途中遭遇车祸,人无大碍,汽车却报废了。
最终,从天堂到地狱,只是一夜之间,女子就背负了八十万的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