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收集这些资料(全是干货)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资料
(一)“三定”规定和历史沿革说明等;
(二)领导班子分工、任职文件,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人员名单,岗位职责相关文件等;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四)事故企业或工程、经营项目立项、选址(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环节审批资料;
(五)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指示、通知等文件;
(六)对事故企业的安全检查记录、完整的执法卷宗;
(七)其他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隶属关系及出资人、历史沿革等;
(二)组织机构及领导班子分工、部门职责、相关人员职责、任职文件;
(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
(四)事故企业对政府日常监管指令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与事故有关项目立项、选址(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评价等报批资料和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厂房、场所、设备租赁合同,安全协议;
(八)与事故有关的设备性能和质量情况,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操作规程等)、工作指令、安全技术交底;
(九)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会议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事故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出厂资料、许可证、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书,运行记录和安全附件设施的巡检记录、检测报告;
(十一)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的布置、检测、验收、维修试验记录;
(十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伤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十三)与事故有关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复审记录);
(十四)伤亡人员证明及劳务用工关系证明;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记录、合格证明;
(十六)涉事企业或工程、经营项目的施工设计图、评价报告等资料;
(十七)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