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判决书 看放火案诸多疑点(完善篇)
通过阅读本案一审判决书,发现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疑点,现结合判决书以及判决书已认定的有关证据,总结分析如下:
1、放火动机与放火前后行为不符
判决书认定的放火动机基本采纳了被告口供所交代的动机,即“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谢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但判决书同时又否定了被告提出的放火前后曾经救火的有关辩解,认定“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故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作案动机与被告人实际行为之间明显存在矛盾。从因果关系分析,动机和行为二者必然不可能全为真,必有一个为假。如果不救火的行为确凿无疑,则判决认定的动机显然存在重大疑点。另外,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据11、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莫焕晶曾与2017年6月21日11时32分搜索“火机会自燃吗”,“13时12分搜索失火原因”,请注意,上述搜索时间是在6月21日中午时间段,距离判决书认定的6月21日晚至6月22日凌晨被告赌博输了6万余元赌资后产生放火动机尚有几个小时的时间,既然6月21日中午被告还有6万余元赌资可用于赌博,为什么此时被告就会产生放火动机并上网搜索放火信息,判决并未未予说明,此为又一个疑点。
2、榔头是用来干什么
根据判决书证据16 小区保安证言,明确提到被告放火后下楼时手里提着把榔头。检察机关也将该榔头作为物证据收集并提交法院。被告曾辩解是起火后火势蔓延时曾经通过保姆房间通道返回次卧2(女儿卧室)卫生间窗外用榔头砸窗救援,但判决书认定该窗户无明显敲击痕迹,未采纳被告的辩解。同时,根据证据15,另一保安证言中也未提及该榔头。那带来的疑问是起火后被告离开保姆房时是否随身带着榔头,如果带着,榔头是干什么用的。检察机关把该榔头作为物证是用来证明什么?这些问题也都留有疑问。
3、是否救过邻居
据案发后邻居采访报道,16楼邻居是听到被告用榔头砸门说起火后才逃出的,但判决书未述及上述情况。如果被告用榔头砸门救邻居的事实为真,那被告为什么会救邻居?这又是一个疑点。
4、被告放火后是从哪里出来的,什么时间出来的,期间发生了什么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据15保安杨某证言和辨认笔录,“2017年6月22日5时07分许,其在小区巡逻时接到消空中心对讲机通知,得知1802起火,其立即通知班长李冬,并乘电梯前往18楼,其来到18楼1802保姆房门口,见到被告从保姆房间跑出来,保姆说里面还有三个小孩,其想进入房间查看,但烟太大而且刺鼻,其被迫退出和保姆乘电梯到一楼。”。该证据表述事实相关的是证据33被告人供述事实,“其决定放火后于4时55分来到客厅,从茶几的笔盒里拿了一只黑色打火机,用打火机点书本,没点燃,又点了内页,烧起来一点火花,其以为这本书不易燃烧,......,随后,其听到朱小贞叫其报警,其就去保姆房拿手机,走到保姆房外楼梯处打了119电话。报完警后,其看到一名保安从楼上走了下来,其向他求救,说里面还有一个大人和三个小孩,他就用一块毛巾捂住嘴冲进去,但很快冲出来,说烟太大进不去。其和保安乘坐电梯下到一楼时,消防员已赶到。”,还有证据48,消防战士证言,消防战士遇到保安和被告是在一楼,时间是5时17分,保安和被告正想乘电梯上楼,被告未表明是起火家保姆,故被消防员阻止。上面三个相关证据结合来看,基本反映了起火后被告离开火场的情况,但同时留有以下诸多疑点:疑点一,根据证据15,保安5时7分正在巡逻时收到报警通知,其到案发现场楼下并乘坐保姆电梯到达18楼保姆房门口,遇到保姆时间应该在5点10分左右,这与证据33保姆供述其在保姆房门口打电话报警后看见保安时间上是基本上可以印证的,因为根据证据22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被告打电话报119的时间是5时10分51秒。但问题又来了。被告4时55放火,5时10分以后才通过保姆房离开,中间长达15分钟。判决书已认定保姆放火前后无任何救火灭火措施和行为,那这15分钟里保姆留在现场是干什么?疑点二,保安证言,保姆说房间有三个小孩,保姆供述说有一个大人,三个小孩。二者间差一个大人,有意还是无意,为什么?疑点三,保姆是5点10分以后才从保姆房出来,朱小贞5点10分还在打最后一个电话,受害人一家4口最后所在的地点女儿卧室有个内卫,内卫有窗户可以打开,打开后隔一个走道对面就是保姆房,朱小贞或儿子只要打开窗子或破窗后就可以逃进保姆房并通过保姆房逃生,他们为什么不逃。为什么消防、公安出具的证据23、证据24、证据25都没有提到女儿房间内卫的这扇窗子,判决书认定的“被告所提及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该认定的证据依据又是什么?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否从内卫里面向外敲击过窗户玻璃以及该窗户案发前后是不是能正常打开。
5、被告转账80余万的钱款问题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10、证据12,可以看出被告参与网上赌博,并从2017年3月至6月22日向严小红名下工行卡转账80余万元。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从原告家借款11万钱,盗窃后典当得到18万元,合计29万余元。加上保姆到被告家工作10个月取得的工资,大致是7万元,合计36万元,除这36万余元外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还有别的钱款来源。那在3个月的时间内,保姆除赌本36万元外还必须赌博盈利了44万余元才能合理解释80余万元的转账金额。但是,未见有证据证明2017年3-6月保姆卡上转入过逾44余万赌博盈利,也未有证据证明上述严小红工行卡确为赌博中转账户,故上述转账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并不明确,特别是44万资金的来源并未明确。
综上所述,本案确实存在诸多疑问,不排除案中有案。建议相关机构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