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内意外摔伤谁来赔偿,法院: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裁判要旨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李荣系南京市援疆医生。2018年6月21日13时20分许,李某李荣在其居住的新疆某大酒店,下电梯时不慎摔伤。李某遂被送至伊宁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1、右膝髌骨骨折;2、左足第5跖骨骨折”。诊疗建议:“1、石膏支具外固定;2、可乘坐飞机;3、门诊随访”。李某在此次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2,323元,均由新疆某大酒店垫付。

2018年6月22日,李某因“摔伤致右膝左足肿痛活动受限1天”前往南京鼓楼医院住院治疗74天,于2018年9月4日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跖骨骨折(左足第5跖骨头);3、右侧腓肠肌静脉血栓形成;4、右膝关节韧带损伤;5、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6、右膝关节积液”。诊疗经过为“入院后患肢制动,给予利伐沙班抗凝。因病情需要于7月4日转入我科继续治疗。转入后继续口服利伐沙班抗凝,加用钙尔奇D补钙,罗盖全促进钙吸收,同时康复理疗。复查彩超未见血栓,X线提示髌骨对合良好,但仍可见横行骨折线,骨皮质不连续,周围软组织肿胀。第5跖骨头骨皮质不连续,周围软组织肿胀。第5跖骨头骨皮质不连续,骨折线模糊,断端对合尚可。停用利伐沙班,继续给予理疗及康复功能训练”。李某在此次住院过程中花费伙食费共计2,466元,医疗费20,006元(22,472元-2,466元)。2018年6月27日,李某购买矫形靴一套、膝关节矫形器一套,共计花费2,600元。

2019年1月24日,经李某自行委托,南京东×××(2019)临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荣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花费鉴定费2,000元。庭审中,新疆某大酒店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其虽不要求参与本次鉴定的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要求重新鉴定。现李某以主张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本院。

酒店意外摔伤

争议焦点

李某在酒店摔伤,酒店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新疆某大酒店对其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并且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李某进入新疆某大酒店的营业范围内,新疆某大酒店应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义务。新疆某大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为30%的责任比例为宜。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规避类似风险的能力,故其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为70%的责任比例。

酒店摔伤律师建议

律师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吸收了原《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进入新疆某大酒店的营业范围内,新疆某大酒店应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义务。新疆某大酒店对其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并且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规避类似风险的能力,故其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严格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令新疆某酒店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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