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错律师,得错建议? 法官: 你只能自认倒霉!

在各种各样的签证申请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有莎粉告诉我们,因为之前的移民中介或者是律师的失误、给了错误的建议等等,造成自己的申请被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莎粉会感到很无辜,觉得这说起来并不是自己的问题;所以如果这样的话,究竟能不能告诉移民局,让他们酌情处理,因为这算起来是之前的中介或者律师的过错?

最近一则由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所做出的判决便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很明确的答案。

该案件的名称是:Mansur (immigration adviser's failings: Article 8) Bangladesh [2018] UKUT 274 (IAC)。

案件当事人来自孟加拉,最早是在2005年以学生签证来到英国的。

之后,他续签了一次,接着转成PSW签证(注:这类签证现在已经不再存在),然后又再申请了一次学生签证,直到2013年7月。

在当事人的学生签证要到期前,当事人又去申请了工作签证,不过该申请遭到了拒绝。

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选择了上诉(注:目前计分制签证类型,如Tier 1,Tier 2,Tier 4等,已经不再具备上诉权利);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判了当事人败诉。

上诉失败后,当事人接着向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注:当事人必须申请到上诉许可,代表法庭同意让当事人继续上诉,这样当事人才能再提出上诉。);

也因为当事人打算继续上诉,所以他根据《1971年移民法》中的section 3C的规定,在等待(境内)上诉的期间,他的签证效期得以被延长。

只不过,section 3C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在这段等待期间内,是不能够再去递交一个新的签证申请的。

就这样,时间来到了2014年的10月7日,当事人决定递交一个新的学生签证申请;

也因此,他在同一天告诉负责他的案件的移民中介,要他们取消自己原本的那个上诉许可申请,否则的话自己将无法提出新的签证申请。

当事人同时还在自己的申请中告诉签证官,自己已经告知负责的中介,必须把原先的上诉许可申请给取消,并说明上诉许可在2014年10月8日就会被取消。

然而,即便当事人已经这么说了,负责他的案件的移民中介并没有马上行动,一直到了同年的10月10日才取消了上诉许可申请;

这导致当事人已经递交的学生签证申请被视为无效,而当事人却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情,直到2015年的3月29日他才发现。

之后,在同年的4月21日,申请人以10年合法居留的途径来申请永居身份;但是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移民局给出的理由是,当事人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的这段期间内是没有持有合法身份的;因此当事人算起来并不符合10年合法居留的条件。

申请被拒绝后,当事人选择了上诉,却仍然在初级裁判法庭败下阵来。

当事人于是再向上级裁判法庭提出上诉,其中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所抱持的理由是,当初他的那段非法居留的时间,是因为当时的学生签证申请无效所造成的;

但是当事人自己很长时间以来并不晓得当初的那个申请是无效的,因为当事人之前确实要求了委托的中介去取消原先的上诉许可申请,只是该中介并没有照着当事人的要求来做。

此外,当事人在当初的学生签证申请递交之后的一个月内,还收到移民局系统发出的信件,告诉他申请是有效(valid)的,所以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实申请本身是无效的。

所以当事人认为,他要是能早知道原先的申请是无效的话,那么他当初完全可以在当时的签证到期前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以整件事情来说并不是他刻意要去违反移民法的规定,而是他根本从头到尾就都不知情。

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针对这个案件所给出的态度,跟之前的初级裁判法庭非常不同。

法官认为,在像这个案件这样极特殊的情况中,当事人的永居申请遭拒,是完全基于当初的中介或者说是律师的错误才造成的;该申请并没有其他的拒绝理由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事实上是当事人“主动要求”了他的委任中介,必须将他之前的上诉许可申请给及时取消,但是中介并没有照着当事人的指示去做,这造成了当事人往后申请上的严重后果。

从这方面来看,移民局是需要酌情处理这个情况的;

因为总的来说,这并不是当事人的主观决定所造成的过错,而是第三方违背了当事人原本的意图。

法官在判决中同时也提到,对于其他大部份的情况来看,若是说某位当事人是因为受到自己委任律师或者中介的指导,因而造成了自己的申请被拒绝,那么一般则不是可以用来酌情处理的理由;

原因是,即便是当事人的委任律师或中介给出了这样的指示,最后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的身上,所以这不能够做为造成申请被拒的唯一理由。

案件的最后,想必许多莎粉都已经猜到了。

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推翻了之前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判了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胜诉。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

1. 如果说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申请被拒绝完全是因为委任律师或中介的过错,事实上必须先看一看,这个过错是不是造成该次申请被拒绝的直接且唯一的理由;

2. 如果是的话,那还必须看看这个理由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比如说,当事人不能完全说,自己都是因为中介或者律师给了什么建议,才会造成自己怎么去做,因此申请才会被拒绝;

因为是否要接纳这些建议,事实上当事人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去这么做的。

这类情况最常见的就是说,当事人说某中介为了要让签证申请更顺利而免去哪些麻烦,所以告诉当事人去捏造一些不是事实的叙述,比如说谎称自己的职业;

那么一旦被移民局发现了,当事人是很难去说自己并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毕竟愿意采纳这些建议的也是当事人自己,这并不能完全归咎到其他人身上。

但是如果是像今天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样,事实上是因为委任中介的失误,没有照着自己的指示去做;这自然就不是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委任中介或者律师的失误是很明确的,也是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去控制的,因此移民局一般需要针对这类案件来酌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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