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2)
蓝敏●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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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讲到,要解决跨境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出口零税率”,同时,这也是当前“法定”的政策。
但是,对于出口比重高的企业而言,“出口零税率”会导致进项积压。这些企业正是当年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帮助企业解决此问题,就是出口退税——国税局用现金,把这些抵不掉的进项税金买回去。
财政部税务总局用“出口免税+退还进项”政策取代了“零税率”政策。所以,现在一提到零税率,就是指免税+退还进项。
在增值税上,出口退税并没有法定的政策依据,是一项单独的,带有优惠性质的政策。
上期就讲到这里。
本期,我就分析一下这套规则中的一个:“免抵退税”规则。
朴素的想法
按朴素的想法,这套规则应该不复杂。针对每笔出口业务,因为税率为零,所以销项税为零,然后按一套算法公式计算出税务局同意回购的进项税金额,税务局以1元现金退1元进项的价格回购,退税就完成了。
当然,也可以1元现金买1.2元进项,这样交易就不等价了,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退税。总之,是双方都满意的交易。
但是,实际上的规则完全不是这样子的。
免抵退税
出口退税针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定义了一个“免低退税”的方法。
据其解释,“免抵退”三字的涵义是:
1、免:指对出口免税;
2、抵:指用出口免税所对应的进项税,抵内销的应纳税额;
3、退:指上述没有抵完的金额,给予退税。
我们知道,出口是“零税率”,而非免税,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且,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中,也不含出口。同时,条例规定,增加免税项目的权力在国务院。
所以,出口退税政策给予出口免税待遇,在增值税条例上缺乏依据,这是一个政策硬伤。
这个问题往往被人不以为然。因为,一方面对出口免税,另一方面又同意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税”和“退税”,实际上也起到了零税率的效果啊。
我们知道,纳税是一项执法行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征税人履行征税义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变通处理,哪怕总体结果相同,但在细节上,也可能导致与税法的冲突。
第一步,离岸价格与退税率
计算退税的基础是离岸价格(换算为人民币),即价格中不含国际海运费用。其中,如果有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则还要扣减掉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可能是因为免税材料不含进项,应剔出来不参与计算退税。
退税率,退税率是出口退税政策定义的一个比率,与“税率”、“征收率”、“农产品扣除率”等《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定义的法定比率相比,它缺乏法定依据,仅仅是一个计算的规则。
不同产品退税率不同,由财税负责制定退税率表。退税率≦相应增值税征税率,其中大部分出品商品以及全部出口服务,退税率=增值税税率。
二者相乘,离岸价格×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有人问,什么是“免抵退税额”?
我无法回答,因为没有法定的解释,所有解释都是猜测。严格讲,此处的“免抵退税额”只能理解为:离岸价格×退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
第二步,进项转出。
如果退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则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需要计算一个进项转出的金额,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进项转出金额=(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格。
对于退税率=增值税征税率的商品,这个进项转出金额为零,但对于退税率<增值税税率的商品,将导致进项转出。
这个进项转出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在不少出口退税经验丰富的会计看来,这个规定理所当然。有的会计说:这相当于就是办理退税的一些代价;或者,相当于1.2元进项只退了1元,国家不太鼓励某种产品出口,就可以降低其退税率。
大家都知道进项转出的分录:借 成本科目 贷 应交税费,这是典型的计提税金的分录。 计提税金进成本,其结果与事实就是——被征税。而这个隐含的征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是没有的。《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按出口退税规则缴纳税款,显然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项“进项转出”的项目,但都不包含:“(征税率-退税率)×离岸价格的金额”这一项要做进项转出。
所以,这个转出进项的征税规定,也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法律漏洞之一。
解决的办法,可以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样,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加一个兜底的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就把问题解决了。
现在的情况有点巧,《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没有这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虽然有,但营改增试点项目的出口退税,征税率=退税率,不存在这样的转进项的金额。
可否放弃退税?
转出进项就相当于被征税,相当于成为了一项支出、成本或损失。对于出口比重大、进项抵不完的企业来说,将其视为一项退税的“成本”是愿意的。用进项少换一点钱,总比全部砸在手上好。
但是,对于偶有出口、零星出口、出口比例低的企业,其进项肯定会被抵干净,这样的进项税金转出,显然就吃亏了。
那么,对这些企业而言,可否放弃出口退税呢?
不行。
按出口退税政策,如果放弃出口退税,就要么按免税处理、要么按征税处理。即,要么出口对应的进项全部转出,要么计征销项。
但是,从税法角度看,零税率是不存在可以放弃的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免税可以放弃,并未规定零税率可以放弃。
所以,退税的算法规则体系,生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外,与增值税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存在冲突。这应该在实践中进行解决。
第三步 退税计算
首先计算内销的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过程与一般情况一致。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
如果应纳税额>0,说明进项全部被抵扣完毕,不存在积压的进项金额,所以,应退税额=0。
一般出口比重较低的、偶有出口的企业,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此时,无进项可退。
如果应纳税额<0,说明进项形成了积压,可以将其中部分或全部向国税局换成现金。
换多少呢?
与前面那个“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金额小,就按哪个金额退税。
可以这样打比方:“免抵退税额”相当于一个退税的“退税额度”,但要退多少,还取决于你有多少留抵进项税金。如果进项税金多于退税额度,则只能按额度退;如果额度多于进项税金,则最多把进项退完。
即: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以上,就是退税及其计算的基本原理。虽然退税手续繁多、细节复杂,但原理实际上还是简单的。
大致总结如下 :
1、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出口零税率。
2、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其转换为:出口免税+进项抵、退
3、若纳税人出口放弃此政策,则变为免税或征税
4、按离岸价格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限额
5、按离岸价,转出退税率与征税率差的进项
6、按常规方法计算内销应纳税额
7、若有留抵进项税额,在退税限额内退税。否则不退。
先讲到这里,后面除了会计处理,还有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呢。
在实务中,关于出口退税的书和课,一般都只讲实务,教你该怎么做、怎么算,但不告诉你法理和原理。因为其法理和原理的确不容易讲清,同时还与税法存在冲突。
我先以为两篇文章可以写完,看来还得写第三篇。(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