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遍地高利贷的古代,老百姓怎样能安全借到钱?
我们通常称被绑架的人为“人质”。图源/电视剧《如意芳霏》
实际上人质的概念,早在春秋战国时已出现,《左传·隐公三年》便记载了郑庄公与周平王交换人质的事。由此看来,人质是以交换为前提才成立,“人质”中的“质”字本身就有交易、抵押的含义,参考《说文解字》的阐释,“质”即“以物相赘”之意。
那么我们可以推断,“质”显然与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相关,例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而管理契约的称作“质人”。若我们想与古人做交易,首先第一步,便是要找到质人。
北宋官营借贷机构
王安石变法之成败
参考资料:
刘秋根:《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宋朝的抵当所与抵当库》
《论元代私营高利贷资本》《元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述论》
隆奕:《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演变轨迹分析》
雷彦强:《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研究》
罗莉:《论寺庙经济》
林立:《南北朝时期质库的起源分析》
王文书:《宋代借贷业研究》
魏天安:《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
方宝璋:《略论宋代青苗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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