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除了项目前期充分的尽调之外,保障后期顺利执行至关重要,而后期执行的“障碍”即是有相关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在拍卖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债务人自己或串通案外人对担保物或抵债物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达到拖延、阻却执行的目的,该行为将严重影响不良资产公司的债权回收利益。本文通过研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预防债务人、案外人滥用异议、诉权逃避债务。同时,为不良资产公司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参考建议。

一、

执行异议的含义及分类

(一)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本身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二)执行异议的分类

对于执行异议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般包括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

1.对于执行行为之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对执行标的之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法院在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3.执行行为之异议与执行标的之异议的区别

将执行行为之异议与执行标的之异议对比可以发现,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

执行异议之诉的含义及分类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含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也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分类

执行异议之诉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执行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之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该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诉讼。与案外人提起诉讼目的正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旨在恢复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因此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也可称为“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无权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也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

需注意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在刑事财产执行案件中,虽然也属于实体性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即执行异议救济是申请执行复议,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因是刑事财产执行的异议之诉作为特殊诉讼案件,因缺乏一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现行诉讼制度上存在障碍,异议之诉程序无法启动。笔者认为在此情形,法院对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复议,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以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对程序性异议如是否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执行异议之诉

本人在从事不良资产业务过程中,往往几种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较为常见。例如案外人以担保物归其所有为由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的财产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就被另案执行的担保财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这些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很大部分是为阻碍执行而有意提起,因此我们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为预防和避免正在执行的相关资产被中止执行,仍需在收购债权前对相关资产进行全面尽调,并妥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启动救济机制,保障债权下的资产顺利执行。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保障案外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但实践过程中在多数情况下却成了案外人、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不良资产包当中担保物及资产是否可能存在将来被阻却执行的情形。另外,如在债权执行过程中,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应要求案外人就主体资格、实体权利、诉讼时效等方面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及时推进执行,保障债权届时能够顺利获得优先受偿。再有,对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应及时提起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所分享的关于不良资产中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在不良资产业务当中,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收购的不良债权如何快速变现,而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将会严重阻碍执行,影响投资人的预期变现进展,增加投资人的风险。因此只有了解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才能够在前期尽调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可能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后找出相对应的策略,防止投资人出现投资失败的尴尬场面,尽可能的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END

作者简介

孙佰军  律师

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来专业从事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业务,与信达资产、华融资产、长城资产、东方资产等国内四大AMC以及浙商资产、宁波金控等省内AMC均有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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