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这个程序,常被忽略却是制胜法宝
近几年我们接到的大多数来自被拆迁人的咨询其实都围绕着一个话题——“谈的安置补偿我并不满意”。而这个不满意催生了很多我们不想看见的结果:协议还没达成房子就拆了、拿到补偿以后不满意发现也不能反悔了……但在这其中,被拆迁人往往会忽略一个拆迁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听证。这个程序可能将会直接决定补偿的命运,解决关键性的问题。
让我们先看看法律在“听证”方面都规定了哪些内容,让您可以进行一一对号入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法律,如果您同时接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被明确告知要进行拆迁了,被拆迁人就可以通过听证会先与当地的执法局建立起沟通的桥梁。而参加听证会,也是中断“以拆违代拆迁”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听证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最终决定强制拆除是否能合法实施。
同时,关于听证的4个关键点也应当注意:
第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7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三,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
第四,在听证时制作的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在接到拆迁文件或相关通知时,一定要稳住心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用合理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