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宁律师解读: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常见错误

在行政诉讼领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不在少数。代理过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律师,无论是站在行政主体的角度,还是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都可能觉得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多,但是其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案件类型,必定有其特殊性。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结合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经验,阐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供参考。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常见错误

1答非所问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机关作出的答复内容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无关,公开答复缺乏针对性。如,申请人请求县政府公开其宅基地被征为国有土地的征收批复,县政府答复说N年前就已经转为国有土地。

正确做法是直接告知省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对该地块作出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2不按期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可分为:当场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3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场答复的,以申请人签收为准;邮寄方式答复或告知的,以行政机关寄出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答复期限的,在答复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且需要留有凭证。实践中,延长答复期限时,行政机关处理不规范, (1)没有告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2)没有在答复期限届满前告知需要延期答复;(3)告知延期答复时不留凭证。终因前述原因,行政机关被判逾期答复而败诉。

3不按申请人要求形式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往往要求行政机关以特定的形式进行答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信息用途往往需要特定的形式,若没有该特定形式,则该信息答复没有利用的价值。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按照申请的内容、申请人要求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只有达到该程度,才应当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

4用信访答复替代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有些单位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信访事项,转交给信访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变成了信访答复。鉴于信访和信息公开工作在执行依据、主体、程序、行为可诉性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且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答复机关可以用信访替代信息公开答复,所以,僵桃代李的做法常被判败诉。

5答复内容不全面

一份申请,多个请求,甚至有些请求公开的内容根本不属于该机关掌握。于是,进行答复时,有些单位只对其中部分申请进行答复处理,其他事项只字不提。最终因此吃了败诉。

面对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一次提出公开多个事项申请时,不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点规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或者,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部分予以答复,答复中,一并告知本机关没有掌握其他申请事项信息,指引他们向相关单位申请查询。

6拒绝答复

极少数单位非常任性,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做任何处理,听之任之。这是典型行政不作为,一旦诉至法院,答复机关必败无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即便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问题,都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此,《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有明确规定。

另外一种情形是答复机关误解了自己的职责,而拒绝答复。有的认为我不是该信息的制作单位,所以,没有答复义务。其实,《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作机关和保存该信息的机关都负有公开义务。

最后,史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当您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政府部门百般阻挠不接收信息公开申请表,或者明确表态不进行任何答复,请千万不要气馁。要为自己的利益抗争到底,要相信法律永远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让政府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如果他们不回复,就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监督政府的依法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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