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性侵维权,为何如此之难?
文/陈根
从都美竹到阿里员工,到举报钱枫性侵的“小艺”,再到更多在互联网被曝光的案件,不论是因为什么,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当前,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自己遭遇权力高于自己的上位者性侵的事情公布于众,讨一个公道和说法。
然而,站出来困难,成功维权更是难上加难。从近日发生的事情就足以看出,互联网上得到关注的性侵案件总是伴随着无数争论、怀疑、反转、洗白。事件真实面目晦涩不清,以至于许多性侵事件的曝光,最后在各方筋疲力尽地拉扯后不了了之。性侵维权为何如此之难?艰难至此,面对此类案件时,我们又能做什么?
性侵维权有多难?
根据已有的诸多时间,性侵可以粗略的分成性骚扰和强奸两个层面,其中,强奸也常常伴随着性骚扰存在。性侵维权的艰难是众所周知的,不夸张地说,性侵维权就像一场打不赢的仗,成功案例鲜见,且成本极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众对于性侵没有清晰的定义,各自的评判标准不同,又很容易将注意力转移到两位当事人的情感关系上,仿佛只有传说中“完美受害人”才有资格维权。另一方面,则往往是因为证据的缺乏。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大众对于性侵定义的模糊,还是证据的缺乏,都可以通过普法来最大程度地削减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
首先,明细性侵定义。就性骚扰的定义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以及《刑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强奸的定义而言,《刑法》则给出了最权威的解释。法律永远是维权最坚强有力的武器,明确法律的保护和边界,才能够在危急时刻警钟长鸣而不至于慌乱。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次,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不只是仅“保留证据”这一个方面而言的,而是包括在收到侵害后,面对被侵害的事实做出的最有效和稳妥的处理。一是及时报警,二是保存所有可能有侵害人 DNA 以及能证明暴力的物品或痕迹,三是在除了保留证据外,注意预防性传播疾病,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及时报警和保存所有可能有侵害人 DNA 以及能证明暴力的物品或痕迹几乎是一个同时的过程。通常来说,在联系警察之后,警方往往会带着受害人去进行取证。即使没有发生体液交换,事情发生的4小时内也是可以取得有效证据的。发生体液交换的情况下,则应在72小时之内去取证。
这是因为,阴道内提取精液的,一般3-5天都可以检出少量精子;阴道外提取精液的,只有12小时内检出率是最高的,能够达到60%左右,越往后成功率越低, 这就是性侵维权的黄金12小时。 精液、唾液、毛发、指甲里留下的皮屑以及身上留下的伤痕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据的一部分。
如果怀疑有被下迷药,还可以进行体内药物残留检测;如果有饮酒也可以进行检测,这样可能可以证明被害人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按照司法解释,醉酒后的自愿不属于自愿,醉酒属于强奸犯罪中“其他手段”,一旦认定女性当时属于醉酒状态失去意识而被侵犯,以致不能或无法反抗,认定强奸将更为顺利。当然,即便是有明确的人证和物证,还要支持建立犯罪的联系。
除了保留证据,受害者还要注意预防性传播疾病。通过单一的、不戴套的性接触获得性传播疾病的风险为 5-10%,因此受害者需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淋病和梅毒、乙肝以及艾滋病等疾病的预防。梅毒、艾滋病病毒由于具有窗口期,所以如果不能确认侵害者是否携带病原体,需要重复检查。拿艾滋病为例,在初次就诊检查后,还应该在 3、6、12 个月重复检查。
社会的目光,是性侵维权的另一道坎
虽然从法理上看,性侵只需要依照法律掌握证据,就可举证性侵者的犯罪事实,但事实远没有这么容易。性侵之所以被公认为是难证之罪,就在于其除了需要明确的人证、物证外,还要面对迫害者的胁迫,作证带来的二次伤害和社会舆论的碾压等等。
2019年,韩国就拍摄了这样一部电影《老妇人》,以老年人性侵题材为背景,讲述一位69岁的老人被29岁的男子性侵,与其后她在申诉途中遭遇的种种事件。而受害者老年人的特殊性,更是将性侵维权过程中的种种艰难放大了呈现到人们的面前。
社会的目光,是受害者要面对的除了程序外最艰难的一步。在社会的共同意识下,事不关己的人们往往带着有色眼镜来评价受害者。特别是面对“性侵”这样带有极大隐私性的事件时,带着强烈“贞节观”的人们还会认为这是一种羞辱。
可以说,性侵文化是一种社会环境,由持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对性别、性的态度所助长的。韩国电影《素媛》中素媛作为受害者,却受到关于“她的错”的指责。事实上,不论是怎样的性侵事件,“你为什么会被性侵,为什么是你被性侵”的质疑和质问都屡见不鲜。
甚至人性也会更热衷于八卦其中的内幕,完全不会意识到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不久前的事件中,都美竹作为受害者站出来揭露这一事情的几乎同时,就受到了“就是想红”的质疑;在阿里员工受到性侵而在互联网揭发时,不少声音也指向了“你为什么会被性侵”这一问题。
加害者逍遥法外,人们却要求受害者完美。要知道,在性侵犯的犯罪事件中,所有人都可能会成为受害者,无论男女老少。受害者被性侵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加害者的存在。
不仅如此,维权过程中对细节的不断回忆也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事无巨细地回忆性侵过程、露骨的提问、下体检查取证都会让受害者无限陷入回忆性侵的过程中,这不仅加剧受害者的伤痛,甚至会让受害者产生撤案的想法。
但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女性意识的崛起,如今,尽管性侵维权依旧艰难,但却有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去揭露恶性指责不公,推动性侵维权程序的进步。
2017年的MeToo运动似乎是一个起点。2017年10月5日,《纽约时报》报道了对韦恩斯坦的性骚扰指控,之后陆续有多位女性站出来指控他。该事件作为导火索,点燃了全球对于性骚扰事件的关注。受害人纷纷在社交网络上曝光自己遭受性骚扰的经历,并加上关键词“#MeToo”。一时间,这一活动引来了800多万受害人的参与。
也许性侵永远无法消除,但法律、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就能比当下更有效地遏制性侵,抚平受害者之伤。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所言:“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