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并且分割了财产,还能反悔吗?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净身出户。离婚多年后,女方因病住院,山穷水尽,向前夫寻求帮助前夫却避而不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

一、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毕竟离婚协议也是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若离婚协议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约定,净身出户的约定也就未必有效了。

2016年,低保户张女(男)轻信传言怕影响低保待遇,便于胡某(男)登记离婚,并与胡某签订《净身出户协议离婚书》,要求胡某净身出户。离婚后,考虑到孩子小原被告又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原告房屋,被告拒不搬离,无奈起诉。被告辩称,离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应属无效。法官审理后认为,该《净身出户协议离婚书》双方当时签订的真实目的并不是基于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主要是基于传言怕影响低保待遇,《净身出户协议离婚书》中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和房屋等财产约定也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应属无效。

然而对于“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约定,目前司法观点上是存在争议的,虽然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协议无效,但主流观点都偏向于不受理。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子女在抚养、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文书。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但也有例外情形。

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号:(2013)嘉南民初字第948号)中,从原告王某甲提起离婚诉讼的当月起至原、被告被判定离婚的当月止,每月的工资收入到账后王某甲即ATM机取款,法院认为属王某甲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的财产,应予再分割。同时法院查明,王某甲在起诉离婚前从银行账户支取18万余元,虽然王某甲取款时间在其起诉离婚之前,但属王某甲为准备离婚而有意识的转出行为,故对该款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澜亭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离婚后法律允许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这些情形及相关规定包括:

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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