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生冤假错案,检察官一律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实施包庇被告人、毁灭证据等11种行为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包括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种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
1,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2,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4,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5,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7,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8,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9,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10,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2,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3,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6,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7,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8,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检曾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此次最高检出台的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焦点1
被告人无罪将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焦点2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意见》指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询问一次。
对于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意见明确指出7项办案事项应当由其亲自承担: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焦点3
司法瑕疵不用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
对此,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表示,意见在最初起草时拟将其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因此最后没有将其纳入司法责任范围。”
虽不承担司法责任,但是司法瑕疵也要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前,2014年11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焦点4
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为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意见》提出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将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等。
《意见》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