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起诉黄毅清诽谤罪事件 他们能否提供“实锤”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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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来源:金牙大状
2018年1月12日,马苏现身海淀法院,起诉黄毅清刑事诽谤罪。马苏提交相关证据,坚称近期网传其与PG One、张继科保持亲密关系的传闻皆为诽谤。
从目前来看,马苏很难提供证据黄毅清发布的信息是黄自己捏造的,也很难证明黄毅清发微博的目的在于败坏马苏名誉。
1.客观上,要证明黄毅清恶意捏造事实,马苏的证明难度很大。
比如,在马苏工作室的声明,提到了“公然捏造”等字眼,此类“捏造”的描述是需要自诉人马苏提供证据。当然,马苏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PGone、张继科等保持亲密关系皆为不实消息,比如提交PG One和张继科的相关证言,但是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黄毅清的是捏造,比如马苏能提供黄毅清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提到黄毅清想败坏马苏名誉的目的,关于如何捏造等内容,但是此种证据是否存在,是否能取得都是未知数。
相反,黄毅清在发布相关微博时,宣称有大量信息是网友提供给自己的,他会说此类信息并非其捏造,这些都有相关网友私信和微博为证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的,情节严重,也构成诽谤行为。但是黄毅清是否明知或应该明知此类信息是捏造而散布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证明的难度和前文所述一样,较难获得。
诽谤罪要求客观上是捏造事实并散布或明知是捏造事实并散布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的表述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根据司法解释,捏造的方法包括:
第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来源: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主观上,要求有证据能证明黄毅清有恶意破坏马苏名誉的动机,而马苏很难拿到能证明黄毅清主观目的的证据。
诽谤罪,要求诽谤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有恶意诋毁他们名誉的动机,同时客观上捏造事实或散布明知是捏造事实的信息,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则更难取得了。
相关判例:
在国内关于诽谤罪的判例中,如果被告人被查实有恶意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就可能被定罪。比如在邱某清与韦智、韦海丰诽谤一审案中,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所发布的贴文没有事实根据,他们的目的是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把自诉人的名声搞臭,将自诉人从局长的位子上拉下来,以泄私愤。
3.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此诉讼中,证明责任是在马苏方,需要马苏证明黄毅清构成诽谤罪,而黄毅清无需证明他发布的内容是真的。如果马苏无法证明黄毅清诽谤,则黄毅清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关于证明责任的判例,如(2017)湘1128刑初39号案,该案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综上,自诉人何祥歌指控被告人何知荣、何信华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何知荣、何信华构成诽谤罪不能成立。
在该自诉案件中,黄毅清最主要的工作,是等待马苏提交相关证据,如果马苏能够举证证明黄毅清有恶意捏造谣言的行为,比如马苏能证明黄毅清发布的所谓网友爆料其实他自己的小号发给自己的,或者他与别人约定捏造谣言诋毁马苏的聊天记录,相关口供或者其他电子数据证据等,则局面对马苏有利。但如果马苏无法提交这些证据,黄毅清则很难构成犯罪。
4.公安机关能否介入提取证据?可以
当然,我国刑法也考虑到了自诉人的证明难度问题,因此规定了,如果自诉人提供证据确实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提取证据。详见《刑法》246中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5.黄毅清会如何反击?他拿出实锤?或说他只是信息的搬运工?
黄毅清在微博关于M,也就是马苏的爆料中,用的最多的话术,就是“我朋友跟我说的”或者是微博网友向他的爆料。这可能就是他最大的抗辩理由,他可能会说自己没有捏造事实,他只是相关信息的搬运工!
或者,黄毅清可以拿出实锤,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这就与马苏提交的相关证据直接针锋相对。此前,黄毅清自称自己有实锤在手。以下为其得知被起诉后的社交账号言论:
首先:黄毅清也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恶意捏造,最狠的办法是提供实锤,证明自己所言为真,马苏的确有相关行为。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证据黄毅清较难提供,即便他们证明他说的是事实,也可能涉嫌暴露他人隐私,给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他肯定会有所疑虑。
比如上面这条微博,黄毅清如能提供真实的信息,证明北京治安总队曾经“盯上”过“她”(马苏?),或者他能提供证明有信息源让他足以相信这条信息的真实性,则对该条微博的发布而言,不构成诽谤罪。
其次:黄毅清大量的爆料,他都自称来自他的朋友,黄毅清如果能提供相关私信、评论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并未凭空捏造,能提供事实依据,或者提供相应的信息源,也能证明其主观上并没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即能让马苏败诉,黄毅清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如果黄毅清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不是刻意捏造,或者并不明知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其就很难构成犯罪。
比如黄毅清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编辑并发微博的,则不构成诽谤罪,这只构成一种名誉权和隐私的损害,可能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6.什么是诽谤罪要求的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属情节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所以马苏在自诉状中称:"被告人黄毅清于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先后6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域名:https://weibo.com/mcdaddy)中公然捏造自诉人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马苏的人格,破坏其的名誉。前述微博在极短时间内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截至马苏提起自诉时,前述每条微博的点击、浏览次数均远超5000次,严重降低了马苏的社会评价,并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7.黄毅清所说的M是指马苏吗?可以,不要求一定指名道姓,指桑骂槐也能构成诽谤。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黄毅清在此事件中,几乎没提过当事人名字,都是以M替代,那他能否有自己并没有指名道姓说马苏为抗辩理由呢?
这个倒不能。我国法律规定,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现在从黄毅清的微博内容、配图来看,几乎所有有正常普通人类思维的人都知道黄毅清在说谁,那即便黄毅清用M来替代马苏,也无法以此来抗辩。
8.为什么是自诉?
一般诽谤罪都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控告,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相对于公诉而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就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月12日下午1点半,马苏现身海淀法院,起诉黄毅清刑事诽谤罪。(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提起刑事自诉则原告认为被告情节严重)。马苏提交相关证据,坚称近期网传其与PG One、张继科保持亲密关系的传闻皆为诽谤。马苏代理律师表示,此次诉讼主要针对黄毅清发布的一系列不实信息,“我们对黄毅清发起的是诽谤罪的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名誉诉讼。”律师表示,马苏在此事件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马苏律师朱晓磊和张起淮称法院已受理此案,15天内告知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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