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智慧:孔子的社会治理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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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国家固然需要法治,但在孔子看来,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并不是法治,而是要对人们实行道德教化与礼仪教化。
原
文
2.3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译
文
孔子说:“用法制禁令去管理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规范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
评析
在《为政》篇中,孔子举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方针:法治与德治。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耻的道理,不能养成人的羞耻心;而道德教化与礼仪教化要优于刑罚处罚,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养成羞耻之心,懂得耻辱。孔子注意到法律与道德在治理国家时的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这是富有真知灼见的,但他出于对人性善的一方面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却忽略了人性恶的一方面,因为有些人仅凭道德教化和礼教是不能凑效的,而是需要法律的规范乃至违法后的严惩,所以,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虽然重视道德教化与礼仪教化的重要作用,但却忽视了刑政、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当然,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以及教育程度的提高,社会治理既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和礼教的结合,又要更多地倡导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教化,从修身养性逐步完善自我,使个人的言行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而且符合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事实上,一个真正的文明人,内心里是不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的,而是仅凭个人的道德完善就可以自我约束,如同情商对个人重要性一样,一个人的情商的高低不是依赖于个体对法律的遵守乃至忠诚,而是建立在个人自我完善的基础上的自我认知、自我调控与自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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