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6份不起诉决定书看单位受贿罪的7个无罪辩点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单位受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单位受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71条,除去重复的文书,共剩余36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相较之笔者穷尽文书搜索平台,检索出的5个法院无罪裁判案例,明显在数量上有极大的增加。此种现象也能反映,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辩护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性。
笔者通过对上述36份单位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7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法定不起诉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受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要旨: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营口市**高级中学共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69.8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要旨:在刘某某的帮助下,红光农场生产科在辖区共销售绥化分公司玉米种子56吨。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杨某某按红光农场生产科销售玉米种子的数量,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用绥化分公司账内资金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分两次向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共汇款168000元。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个人分得赃款35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出。
相关不起诉案例: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淳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2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4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1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3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1号、黑齐铁检刑不诉〔2017〕2号、海检诉刑不诉〔2016〕2号、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二: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
不起诉决定书:黑绥农检公诉刑不诉〔2015〕9号
要旨:李某甲根据主管领导的安排,该款没有入账,除部分用于销售玉米种子外,剩余部分用于农业科各项开支。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甲在单位受贿中所起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同时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要旨:本院认为,竹山县**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竹山县**局收农机推广费是在单位领导的错误决策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主动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1号
要旨:新晃****有限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9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分、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新晃侗族自治县**局及其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新晃侗族自治县**局主动上缴赃款493200元人民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66号
要旨: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大学附属医院**部中药房、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嘉检刑不诉〔2018〕4号、昆检诉刑不诉〔2017〕9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3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4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1号、古检诉刑不诉〔2017〕2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6号、汪林检刑检刑不诉〔2017〕5号、西检刑不诉〔2016〕12号、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24号、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2号、沪崇检诉刑不诉〔2016〕3号、湘晃检公刑不诉〔2016〕2号、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前将受贿款退还行贿方
不起诉决定书:顺检刑不诉〔2016〕3号
要旨:2013年4月16日,石家庄**公路机械化养护有限公司在向被不起诉单位申请办理京沪高速公路2013年路面病害治理工程及京哈高速公路廊坊段路面病害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被不起诉单位负责人张**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范**10万元人民币,用于单位日常支出。2014年12月8日,张**在得知刘**( 另案处理)被查后,在石家庄市怀特茶城**普洱茶专卖店,将10万元退还范**。
无罪辩点五:受贿款用于公益项目,未用于个人消费
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刑不诉〔2016〕5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是本案犯罪动机是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在政府相关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收取回扣用于改厕项目,虽手段违法但是主观上是落实利民惠民的改厕项目,客观上及时的完成了改厕项目,且涉案款均是用于改厕项目及其他支出项目并未用于个人消费,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且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单位冀州市某某局、被不起诉人尹吗、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鄂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总结
1、虽然《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本罪的追诉起点是10万元,但从实际案例中看,在具备多个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都有可能实现不起诉;
2、从贪污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来看,积极退赃是十分重要的争取不起诉的情节。
金翰明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几十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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