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编者按: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为主线,涉及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吊销、注销、清算等引发的股权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我们收集整理执行异议案例四十四篇,供读者在执行实务中参考。公众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微信群尽情转发分享。
法律适用(裁判)
10湖北高院: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有限公司,仍符合实质意义一人公司,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11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同时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股东出资(加速)
变更追加(抽逃)
22海南高院:股东指令他人转款出资,股东不能对转款行为合理解释和相应证据的,申请执行人以出资不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3江苏高院:债权人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和合理性解释。
24江苏高院: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未依法交代救济权利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25江苏高院:增资资金均系中介机构代垫,在完成验资后中介机构抽回,增资抽回未经过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
26江苏高院:中介机构代垫注册资本,完成验资后,验资账户被查封,中介机构以款项特定为由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27江苏高院:执行中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新法实施)
28江苏高院:对被执行人审计调查,股东以交易方式转移出资,不能就交易真实性合理解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抽逃出资
29江苏高院:股东以不动产财产作价出资,验资后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认定未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30江苏高院:注册资本验资当天以交易方式转移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交易真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抽逃出资
31江苏高院:第三人提供股东增资资金,注册资本验资后返还第三人账户,无真实交易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32上海中院:验资后以债权债务转出注册资本的,股东不能说明转出资金正当性,以抽逃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予以支持
33上海中院: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后不能清偿债权,债权人以股东抽逃出资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34苏州中院:注册资本实缴后将资金转出,股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35常州中院: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金责任能力产生判断为基础,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6常州中院:被执行人的股东实缴出资,验资后以虚构债务方式将出资转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7徐州中院:股东以交易的方式将出资转出,不能就交易予以合理解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追加为被执行人
38江苏高院:注册资本验资当天以交易方式转移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交易真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抽逃出资
变更追加(解散)
变更追加(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