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六要素”,根据法官需求精准定位|iCourt
作者:张广
单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微信:uull5566
在类案同判相关制度日渐完善的当下,一份精准有效的检索能够帮助律师和法官站在同一战线上。
但是很多律师可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本来满怀信心地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检索材料,效果却并不理想。或者是看着洋洋洒洒 n 页纸的检索报告,自己心里都在犯嘀咕:法官能有时间看这么多东西吗?
最终,本来能够派上大用处的检索,却被法官草草瞟了几眼就撇在一边,甚至可能变成己方的减分项。
其实,检索的技巧并没有那么难,只是我们要学会根据法官的需求来对我们的检索进行一定的改进。
笔者从前法官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法官工作特点的深入分析,以信息传递中蕴含的心理学原理解构检索,研究如何根据法官需求进行检索,进而总结出了“精准检索六要素”。
检索误区:不要把检索做成无用功
随着检索系统的技术推进,很多律师都学会了自动生成检索报告,充分享受到了“技术驱动法律”带来的便利。
但是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律师陷入了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先进的检索系统和方便的生成功能可以完全代替自己的分析,于是他们十分轻松地将自动生成的检索报告不做任何处理,直接提供给法官。
这种做法看似省时省力、高效方便,实则可能是在做无用功。
实际上,法官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用很多时间来看律师提交的自动生成检索报告。为什么会这样呢?要知道,法官的工作量是很大的。以北京法院为例:
基层法院的法官们,每年大约要处理 300—600 个案件,花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至多不过 6—8 小时;
中级法院的法官们,每年大约要处理 100—200 个更复杂的案件,平均到每个案件上的时间更少,只有 3—6 小时;
高级法院的法官们,每年要处理几十个重要的、疑难的案件,分配在每个案件上的时间,也最多不过十几个小时。
然而就是这么有限的时间,法官也不可能把大部头用在查看律师提交的材料上,因为法官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张图直观地看出法官的时间有多么紧张。
前段时间曾经有过一个“广东高院法官三次打断律师发言”的事件,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律师提供了大量的书面材料,并且进行了过多的意见陈述。
在心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做“超限效应”,它的意思是:过多的信息反而会产生反作用和排斥心理。
面对这样繁重的任务,法官每天面对的必然是海量的信息。如果律师还要通过大篇的检索报告,给法官的大脑加以过量的信息,那么法官很可能在潜意识里已经产生了排斥。这样使用检索报告,效果当然不会好。
另外,检索报告本身并没有办法归为案卷中的证据,如果再让检索中的关键信息被其他无用内容冲淡,那就真是白白花费工夫,得不偿失了。
检索思路:法官想看到什么样的检索
既然我们不能把系统自动生成的检索报告直接提交给法官,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从法官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官想看到什么样的检索”。一般来说,法官更偏好简洁有效的检索,即“检索阶段精准检索,展示阶段精要表达”。
其中,“精准检索”其实就是“靶向目标”,检索法官最需要的信息。“精要表达”其实就是以解决案件为核心,择其要言,最好能协助法官找到一条最简洁又最合理的裁判路径。
我们还是用一个心理学上的定律来解释。根据韦奇定律,人在作出决策时,很容易受到合理观点的影响。具体到法官身上,法官在进行判决前有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它是至关重要的。
理论上来讲,法官应该“先事实后结论”,尽量不带主观印象,通过查明事实、寻找规范,得出合理的裁判结论。但是事实上,对于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不论他何其公正和理性,他都多少会有一点点“先入为主”的意识。
如果合理地使用我们的检索报告,让法官先形成一个初步结论,再在此基础上去寻找规范和查明事实,那么我们的收益就会大大增加。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最好不要直接提交自动生成的检索报告的原因之一。自动生成的检索报告,的确包含大量的信息,但是其中往往缺少明确的观点。
我们提交给法官的材料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论点 > 论证 > 论据。
包含论据的检索报告只是我们要做的第一步,而论点结果和论证过程的检索更加重要,因为它能够影响法官的决策(自由心证)过程。
正因如此,完整的检索报告,应当符合“核心论点+合理论证+更多论据”的结构。这一结构具体到方法论上,就是下文将要介绍的“检索六要素”。
检索六要素
所谓检索六要素,即“案件信息、适用案例、法律规范、司法观点、裁判文书、裁判风格”这六个要素。
1.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一般的检索报告都会包含在内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检索仅仅停留在“基本信息”层面,并且是单纯地罗列,并不能通过检索案件信息对案件的进展作出实质性的突破。
其实全面检索案件信息的结果,有时候能够成为影响法官决策的关键。
例如,以主体为维度检索信息。我们可以根据客户反馈的案件主体信息,进行检索。比方说,当对方当事人是某企业时,我们可以对其风险信息、公报公告、股东信息、年报信息以及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以期找到与案件有关的蛛丝马迹。
笔者就曾经运用过这样的方法,通过检索对方当事人的企业变更信息,发现了该企业异常的增减资,最终结合其它案件证据论证该企业避税的事实,最终极大地推动了案件的进展。
2.适用案例
在提交给法官的检索报告中,可以包含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是一定要知道,案例不在“多”,而在“精”。
如果把案例分为三个级别的话,可以分为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普通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法院必须回应,裁判文书也需要引用。
需要注意三者的区别: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对于公报公布案例可以参考适用,而对于普通案例则可以不适用。
所以,在检索报告中的案例,最好优先引用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这样可以让法官看到,我们的观点具有强有力的论据的支撑。
另外,还有一个小细节:我们在进行检索顺序的选择时,应当注意:先检索案例,后检索法条。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案例中的涵盖信息最多,检索范围更大,也就更有可能找到我们需要的结果。
当然,如果在检索到了相关的案例和法条之后,感觉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检索的话,我们可以根据法条继续检索关联案例和关联法条,最终形成一个丰富的检索链。
3.法律规范
我们认为,优秀的出庭律师的一个标准是:每一个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每一个观点都有法律依据。
如果一个律师总是大谈“我觉得”“我认为”,却找不出和观点相对应的论据,那么他的说服力将大打折扣。
其实对于一般的法律问题,法官作为专业人士自然会有他的判断,我们只需要在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其它领域的专业问题上面下功夫。而且,越是专业的问题,检索越有意义。
例如,对于妇产医院相关的医疗合同纠纷,往往会涉及一个“致死性畸形”的概念。
如果是一个没有了解过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这个概念的存在很可能会给他对案件中过错程度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时,律师就可以通过检索相关的专家意见、诊疗规范、行业规定、临床指南、医学文献和教科书等,协助法官对该概念进行判断。
总之,只有当你的检索能够给法官提供新的信息时,你才是做出了有效的检索工作。
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检索报告一定要具有针对性,深挖核心争点和专业领域的重要问题,才能体现其独特价值,为法官所重视并最终让己方在庭审中因此收益。
正如有句话所说,你不需要告诉法官他知道的,你只需要给法官提供他不知道的。
4.司法观点
各类司法观点,虽然有些不能直接作为审案依据,但是仍然可以用于说理。它们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第 9 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类型。
其中,解释主要针对法律、审判问题,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意见,而批复则是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问题作出的。
对于律师而言,可以分别检索这三种形式的司法解释,进行整合并输出。另外,还可以引用各类官方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答复、通知文件、会议纪要;高院的调研报告、通知文件、指导意见等。
律师甚至可以找一找主审法官自己的庭室文章、学术论文、个人专著,看看是否有能够支撑己方观点的底本。如果真的能够找到,这很可能是重大的收获。
5.裁判文书
尽管普通案例并没有适用效力,我们仍然需要检索相关的裁判文书。这是因为,当我们在检索报告当中引用裁判文书时,同样会对法官的决策造成影响。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就是著名的“阿希实验定律”:人的决策,总是倾向于从他人的选择那里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具体到诉讼当中,法官也不免会有从众心理。
和别的法官审判结果相一致,自己心里总觉得错判误判的可能性会小一些。
这一点在年轻法官群体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自觉经验不足,怀着学习的谨慎心态,潜意识里作出相似的判决,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此,引用尽量多的相似案件的裁判文书,有可能使案件的判决更接近我们想要的结果。并且引用的裁判文书,越权威、近似就越有利,因为它们对于法官的影响力更大。
6.裁判风格
法官并不是千人一面,没有感情的办案机器。每位法官都有不同的裁判风格。地区不同,审级不同,专业庭室不同,裁判风格也会有所差异。
了解法官的裁判风格也是尤为重要的,它十分有利于律师为出庭进行准备。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检索案件主审法官以往的裁判文书,了解法官的思维和观点。
比如,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最常援引的法条是什么?该法条有没有更新,有没有最新的司法解释?再比如一些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损害赔偿金是定一个差不多的数字,还是进行详细的计算来确定?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通过观看法官以往的庭审视频,熟悉法官的习惯和庭审风格。
主审法官是比较温吞还是有些咄咄逼人?是否讲方言或有口音?提问有什么规律可循?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分析的点。
人是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的。通过检索了解法官的工作经历,可以进一步检索其承办的所有案件,熟悉其思维逻辑、办案习惯和风格在职业生涯中的变化,以建立起更加立体生动的人物印象,从而对其工作特点进行整体的把控。
此外,了解、熟悉法官,并根据他的性格、思维制定特定的诉讼策略和方式,可以给法官一种舒适亲切的感觉,这也是很多律师的实务经验所能证明的。
结语
上文所介绍的“检索六要素”,是结合心理学知识技巧,深入探寻法官工作特点所总结得出的经验心得。律师朋友们不仅可以在检索中加以运用,还可以以此为基础,根据实务经验,结合自己的独到见解,创造出更为精准和高效的检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