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电工作业人员必备知识
工作就像开了挂……
1、关于高压与低压的划分
《电业安全规程》和《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按照设备对地电压。250V(工频50Hz)及以下者划定为低压。将250V以上者划定为高压。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等国家标准将1200V及以下的电器列为低压电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更多标准将1000V以下划为低压配电范围。1000V以下常见的只有配电电压0.23/0.4kV(相应的用电电压220/380V)的系统。其对地电压一般不超过250V。因此,标准的不协调尚不致对高、低压电工作业造成误解。
2、电工作业人员的要求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得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从技术上考虑,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和电气安全技术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应熟悉有关安全规程;应学会必要的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方法。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电工作业。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参加制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3、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电工是特殊工种、又是危险工种。首先,其工作业过程和工作质量不但关联着自身的安全,而且关联着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其次,专业电工工作点分散、工作性质不专一,不便于跟班检查和追踪检查。因此,专业电工必须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技能,必须具备良好的电气安全知识。
专业电工应当了解生产与安全的辩证统一,把生产和安全看作是一整体,充分理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4、电工岗位红线和作业规程
4.1 一般规定
第1条 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3条 掌握电气检修工作的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方法,掌握常用电气设备、仪表、工具和绝缘用具的使用方法,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4条 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的防灭火知识。
第5条 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必须有2人以上的人员方可从事检修工作。
第6条 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4.2 工作前准备
第7条 施工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措施,讲清现场情况、工作内容、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第8条 检修前应对检修使用的工具、仪器、仪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第9条 检修变电所设备、设施时,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施工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4.3 检修作业
第10条 到变电所检修,检修部位停送电应与值班人员联系,由值班人员操作。
第11条 在无人值班的配电室,对设备进行送电时,应向值班司机说明工作票的内容,检修完后,应交代检修情况。
第12条 有起重和运输工作时,应设专人负责,事先有措施,工作时有专人指挥,禁止乱指挥和擅自行动。
第13条 对有联络的电源和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送电时应详细检查,将可能返送电的电源停掉,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有条件的要加锁。
第14条 一切易蚀、裸露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加保护罩或遮拦,以防触电。母线和其他带电导体外露的配电装置,送电后必须挂牌标明“小心有电”字样。
第15条 设备运行时不准检修。对比较复杂的控制系统检修,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针对具体设备、系统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16条 在停电后的高压设备上检修时,在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第17条 测量电缆、电容器及具有较大电容量的设备绝缘电阻后,必须将被测部位及时进行放电。
第18条 使用外接电气仪表,对高压系统进行参数测量时,要在安全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例如使用适当绝缘工具,使互感器二次可靠接地,防止电流互感器开路等措施)。
第19条 使用电器测量仪器仪表,必须使用与被测参数相适应的型号与量程的仪器、仪表,并事先了解掌握其使用方法,以免损坏仪器、仪表或测得数据不准确。
第20条 在检修期间,与相邻带电体安全距离小于规定者,必须加可靠的遮拦,禁止用金属尺测量带电体。
第21条 检修电线、电缆时,严禁有明线头和明接头,禁止“鸡爪子”和“羊尾巴”,严禁带电体裸露在易被人接触到的地方。
第22条 检修380v电容器和连接电容器的电气装置时,应注意停电、验电和放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在要确认无负荷后,戴绝缘手套拆装。
第23条 电气维修工,禁止调整安全装置和保护整定值,有问题时报厂领导组织调整。在确实影响开车的情况下,低压系统可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开车,但事后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并处理好。
第24条 在电气维修时,禁止短接各类保护装置。在特殊情况下短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应报告厂调度,厂调室通知有关人员,事后必须及时尽快组织恢复。
第25条 电气线路需要改动,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新装端子必须加装字迹清晰的端子号,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26条 在做高压电器试验时,必须将工作场地用绳拦起来,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还要设专人监护。
第27条 电器维修时,严禁单人作业,必须至少2人或以上.监护人必须做好监护工作。
第28条 一切可能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电动机及其启动装置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或接零线,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应及时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29条 工作临时中断或每班工作前,都必须重新验电和检查接地是否正常可靠。
第30条 雷电时,禁止在变电所室外母线构架、设备上或可能从架空线上将雷引入室内的母线上工作。雷电时,禁止测量架空线的绝缘电阻。
第31条 凡离地面2m以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按《选煤厂安全规程》中高空作业规定操作。起吊作业要严格执行《选煤厂起重工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杆上工作要穿脚扣或踏板,并将工具放入工具袋内,下方人员也应戴安全帽,设专人负责警戒工作。
第32条 超过36V的手提行灯和移动电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
第33条 分元件焊接时,烙铁不准超过45W;集成元件焊接时,烙铁不能超过25W,时间要尽量短;焊接(MOS)集成电路时,要用内热式电烙铁(外热式外壳应接地)。
第34条 装设地线必须验明设备确实无电后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装拆地线均应戴绝缘手套和使用绝缘棒。
第35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若要带动主工作机械进行试运转,必须由值班司机进行操作。
第36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拾、清点工具、材料及不用的零部件,并清理现场后方可按规定送电,确认一切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4.4 注意事项
第37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执行有关上级电业部门的现行规程及各项规定,严禁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
第38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双电源倒闸操作制度,非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场所(如油漆工、起重工、临时工等)工作,应执行专人监护制。监护人必须承担因监护不到造成事故的责任。
第39条 变(配)电所及各高压工作场所,必须配备绝缘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安全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指示器、临时接地线等安全用具和器具。
第40条 有双电源的设备,应有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的措施,亦应防止由低压倒送高压。当电网检修时,必须将可能倒送电的刀闸或空气开关拉开后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指示牌。
第41条 检修车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制度,并进行验电、放电工作,需要挂接地线的,一定要及时挂接地线,工作完毕立即拆除。严禁采取就地按钮或拉紧停开关代替停送电制度。严禁打电话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42条 不准带电检修、带电迁移电气设备和电缆。
第43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都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栏杆进行检修工作。
第44条 在停电后的高压电动机回路上和启动装置上进行检修时,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45条 电工所用工器具,带绝缘防护的,绝缘要完好,否则禁止使用。
第46条 严禁用潮湿手指接触各种电气按钮。
第47条 清理电气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不得用湿布擦拭内部。
第48条 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发现电气设备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使用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砂子扑救,严禁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49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