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六期:侵权责任(第一篇)
侵权责任
今天我们聊的是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什么是侵权行为
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主要侵害的是绝对权利,相对权不应该包括在里面。原来《侵害责任法》第二条专门列举了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是哪些,最后以“等”作为兜底,《侵害责任法》第二条中列举的那些都属于绝对权,都是公示性的权利。为什么是公示的绝对权利?主要是由《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它需要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保护行为人的自由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因为法律既要保护人的自由又要保护权利,保护权利就是使他人不能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侵害权利就要承担责任。保护自由,只要行为人不是主观上侵害他人权利,都应该是行为自由。不侵害他人的权利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你不知道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这就需要用一定的方法把权利公示出来,不公示出来不知道。如果侵害了未公示权利也需要承担责任,这不利于保护人的行为自由。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审查行为对象有没有相应权利,实施行为会不会侵害行为对象的权利,显然这是不利于保护自由,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哪些权利有公示性?绝对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这些权利法律规定的都是要公示,任何人都有这项权利。
绝对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的,民事绝对权利是有公示性的,合法的一些利益法律并没有规定为权利,很难以一定的方式公示出来,即便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是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但是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要求是不高的。一般认为,侵害合法利益只能是故意的,而且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这种情况下才能构成。
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的事实行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的产生都要有法律根据,要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行为、事件、自然事实的区分,行为的特点是受人的意志支配。法律为什么要规制行为?因为行为人能够支配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不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就属于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和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分,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而事实行为不是以发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也不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但是它同样会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一个行为是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就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是不是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是有合法的、法律鼓励的,不具有违法性的事实行为。比如,法律鼓励的创造行为、创新行为。鼓励全民创新,行为人创造一个作品就会取得著作权,但是创造作品的时候不是为了取得著作权。行为人做了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但是做发明的时候不是为了发生这种民事法律后果,但是也会发生。之前我们讲的无因管理、紧急救助,这些都是法律鼓励的。老人倒地扶不扶?法律规定的是扶,你去扶这是事实行为,这是合法的,不会因为你扶了就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不合法的,它是以侵害他人权利的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违反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违反法定义务也不是都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看,违约行为是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有各种类型的法定义务。比如之前谈到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人和行为人违反的是缔约当中的一些义务,缔约当中的义务是法定的,是法律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交易当中规定的一些遵循的义务,这些义务是随着交易双方的深入交往逐渐展开的。这种法定义务的特点是发生在特定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只有双方进行了交易、发生接触才会产生缔约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这个义务,发生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定义务不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是不特定的人所负担的义务。尽管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这种绝对权利义务的特点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这项权利的义务,不得妨碍权利行使的义务,这些义务是绝对性的,不特定人负有的,侵权行为违反的就是这种不特定人的义务。一旦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特定人的法定义务,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侵权责任
在本公众号共分2期进行推送,期待您的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