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9大亮点一览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是先总则编、后分编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人需要获取他人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第二百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条)
7.扩大担保合同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第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条)
4.禁止非法收集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发展,侵犯隐私权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人信息内涵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人信息应遵循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人信息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久调不判”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列举,以“合法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范围。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
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形,使得被继承人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
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侵权责任编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人信息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来源:法思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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