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特效秘方”,赔了生命也坑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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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个故事...
小宝今年5岁,在家中玩耍时不小心碰倒了水壶,被开水烫到了后脑勺和背部,妈妈唐某赶紧把儿子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清洗包扎伤口并住院治疗,烫伤面积达到了15%,住院期间小宝一直高烧不退,唐某很是心疼,于是要求转院到县中医医院继续治疗。
一日,唐某听邻居说,有个“大夫”曹某是治疗烫伤的专家,他自制的烫伤膏对治疗烫伤有奇效!唐某看着高烧不退的儿子,对这个“奇效烫伤膏”动了心,但她先找到了小宝的主治医生许医生征求意见,询问许医生是否同意让“赤脚医生”曹某到医院来给小宝敷药膏。许医生没有明确答复,只提醒说怕会有感染,而在唐某的一再坚持下,许医生就同意了让外面的医生用药膏敷伤口治疗。
就在这天中午,小宝打完点滴后,妈妈唐某就联系了“曹大夫”过来给小宝敷药膏。第二天早晨八点,曾某又带了一瓶药膏来到医院,在没有清理伤口和清洗药渣的情况下,将药膏敷在小宝的伤口上,用其自带的纱布和绷带包扎,两次共收取唐某700元。
然而小宝病情并没有好转,还在反复发热,两天后甚至出现呼吸困难,气促症状明显,病情比之前加重,检查结果是代射性酸中毒,县中医医院给唐某下达了小宝的病情危重通知书。唐某顿时慌了神,又要求将小宝转至县人民医院。经唐某要求将小宝转到县人民医院后,傍晚,小宝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小宝妈妈唐某悲痛欲绝,认为县中医医院对小宝的治疗不当,病情恶化后也未采取任何诊疗措施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延误了抢救,一纸诉状将县中医医院告上了法庭,并申请进行尸体检验和医疗过错鉴定。
1、尸体检验
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宝的遗体进行系统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查,以查明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王某因大面积烫伤并发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2、医疗过错鉴定
根据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对县中医医院对小宝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小宝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1、县中医医院在小宝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县中医医院的过错因素是导致小宝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
故事看到这里,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想法呢?你认为县中医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
在各种“秘方”“自制特效药”盛行的当下,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一间昏暗的房间,门上贴着一张纸,用引人注目的大字号写着“专治X病”、“烫伤专科”、“特效膏药”等等,先不说这些“医生”是否具有行医资格,单是看这诊疗环境,十有八九是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但由于其吸引人的广告,还是有很多患者选择使用这种“特效药”治疗,一旦产生了不堪设想的损害后果,比如本文中小宝的死亡,后悔也来不及了。
一般来说,对于这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可以到当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如果经调查发现根据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关于行政投诉及非法行医的相关事宜,后续会有专文来分享,但基于本案我们要讨论的重点在于,这种情况下,医院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目前关于患者能否使用医院外部的药品,还未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医疗机构为了避免风险的发生,也基于对患者健康的负责,通常会以医院内部就诊制度的形式,对患者自带药品进行限制。本案中,许医生作为患者小宝的主治医生,不管是出于遵守医院内部的诊疗规定,还是对小宝的健康负责,对于唐某使用院外的“赤脚医生”自制的“奇效烫伤膏”的要求,应当予以明确的拒绝。尤其在许医生已经考虑到使用未经严格无菌处理的药膏会有感染的情况下,还同意了唐某的请求,笔者认为,医生是有过失的。
对于患者来说,发生病情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寻求“特效药”,在科学发展的今天,正规医院的诊疗技术代表着医学技术发展的前沿,而该案中的唐某入住了医院却又选择轻信所谓的“奇效烫伤膏”,导致感染并最终失去了年仅5岁的小宝,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当初唐某能够给予医院足够的信任,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该案最终以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县中医医院对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结案。法院认为,被告县中医医院是一间技术力量雄厚,诊疗设备先进的大型综合性中医医院,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道使用外面未经过无菌处理的药物直接敷在小宝大面积烧伤的伤口上且用外人自带的纱布和绷带包扎,可能会导致感染加重,仍违规允许小宝家属带来社会上的土医生进入医院病房,用自制药物对小宝进行治疗,故被告县中医医院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另外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小宝自身的病情,参考尸体检验结果,小宝父母将小宝从县人民医院转院及带外面的土医生给王某用药,是致使小宝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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