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以后怎么罚? 2024-04-14 10:51:18 1. 哪些情形下适用不予处罚? 2. 不予处罚是否需要在立案后作出? 3. 不予处罚是否要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4. 不予处罚如何规范实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全国多个省市均建立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要在环境执法监管中正确实施这项制度,有4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问题一哪些情形下适用不予处罚?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有新变化。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有所扩展,特别是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有所扩展,有必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已出台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问题二不予处罚是否需要在立案后作出?随着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可以预计的是各地接下来将出现一批不予处罚的案件线索。此类案件线索适用何种查处程序将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不予处罚的案件线索是否需要立案?对此,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以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均未作出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四个立案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案件线索如果在立案前经调查被认定为不予处罚事项,就可能不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不予处罚决定不必一定要在立案后作出。在执法实践中,如果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如果立案后经调查发现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撤销立案处理。问题三不予处罚是否需要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因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二是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其不予处罚。对这两种情形而言,行政相对人虽然不必适用行政处罚,但仍可能信用受到影响,或者在相关民商事权利义务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被执法机构调查就必须公告,对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不予处罚决定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其所受的不利影响。所以,从规范案件办理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制作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鉴于不予处罚本身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在《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还应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问题四不予处罚如何规范实施?不予处罚既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问题,也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虽然均未具体规定不予处罚的实施流程,但笔者认为,不予处罚的实施一定要规范,如果随意实施不予处罚,将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的履职风险。究竟如何才能做到规范实施?应当把“不予处罚”所针对行为的调查与“要处罚”所针对行为的调查同等对待。这种同等对待是指案件调查的各项规范性要求也适用于“不予处罚”的实施。第一,不予处罚需要有证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项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处罚要有处罚的证据,不予处罚也要有不予处罚的证据。特别是已经颁布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地方,应对照细化后的认定条件,用扎实的证据材料支撑案件线索为何属于不予处罚事项。第二,不予处罚需要配套建立相关实施细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不予处罚实施流程。明确不予处罚由哪个部门启动,内部审批流程、不予处罚决定如何作出以及是否公示等问题。第三,不予处罚需要立卷存档。不予处罚也是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处理决定,因此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形成的文书材料也需立卷存档,这既是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减少办案人员履职风险的必要步骤。 作者:徐 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赞 (0) 相关推荐 环境执法中“责令改正”决定的呈现形式之探析 环境保护宣传周 2021年 第46期 中熙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车静雅 中熙律师事务所 环境资源业务部 01 责令改正决定的性质 "责令改正"这个词 ... “首违不罚”正式施行!得满足这些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企业环境违法还可以不受罚?符合这三条就可以! 近年来,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的号召,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上海.浙江.湖北.山东.河北.宁夏等地均陆续推出了各自省市的"生态环境轻微违 ... 2021《行政处罚法》修订亮点解析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1996年<行政处罚法>公布施行,这在我国行政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了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历经2 ... “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还处罚吗? ◆李静云 新<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这是对原<行政处罚法 ... 地市动态 | 新《行政处罚法》,您了解多少?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系统机关干部及全体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9月7日上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举办新<行政 ... 浅谈行政处罚中“主观故意”的判定 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l ... 胡建淼:在行政处罚新旧法律交替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点”如何认定? 作者:胡建淼 转自: 法治咖啡屋 来信 新<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 ... 张淑芳:《行政处罚法》修订应拓展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修订应拓展处罚种类 张淑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科学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 ... 重磅消息!这3类违章不再记分罚款 新<行政处罚法> 正式施行 违章处罚新规~ 近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已正式施行 是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的 首次全面修改 "首违不罚"."一事不 ... 违法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不适用从旧兼从轻,也不应分段处罚 昨天看到一个奇葩的判例:(2019)鲁行再72号.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跨越了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处罚轻,新法处罚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新法处罚,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的共同点是,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