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不应该让当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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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界一大理所当然的规则就是不让当事人出庭,担心当事人说错话,把案子搞砸了。这几乎是所有律师不加思索的信条。
然而,当事人出庭有利有弊。“弊”是自己当事人出庭,说错了话,会把案子搞砸。“利”是自己当事人出庭且说话对路,就会大大提高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反过来讲,如果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出庭且说话对路,那么,你的律师就有口难辩了。
因为,法官仲裁员都是假设律师不会说真话的,他们更愿意相信当事人的话,觉得当事人往往有话直说,有谎直撒,容易判别真假。
可以说,如果你这一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出庭,你就几乎等于是在自己脑门上贴了个“慌”字。在法官仲裁员看来,除非是想出庭都来不了的情况,如果不出庭,很可能就是理亏。相反,当事人出庭,就说明你不是想靠撒谎来打赢官司。这在人品上就先赢了一招儿。
另外,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仲裁员的职责,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希望当事人出庭。当事人不出庭,就不利于查明案情。你不帮助法官仲裁员,他们就不愿意帮你。
因此,当事人该出庭就出庭,但律师要事先“训练”好你的当事人,别适得其反。还有,你来开庭就说明你重视自己的案子,不来就是不重视;你不重视自己的案子,法官仲裁员凭什么替你重视。
所以啊,我们需要好好反思一下,当事人到底是否应该出庭。
01/原告或申请人
首先,原告或申请人不要因为自己觉得铁证如山、板上钉钉会赢而不出庭。试想,你去法院仲裁机构告别人如何如何,诉状里把人家说得十分不堪,而你却不出庭,法官仲裁员免不了会画上一个小小的问号。
其次,如果原告或申请人占理,但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或者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案件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要尽可能出庭。这样才能让法官仲裁员相信你是占理的,他们在自由裁量的时候,才会倾向你这一方。
但前提是,律师必须要“训练”当事人,帮助他们做好充分的出庭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律师会觉得当事人还是不出庭为好。否则,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当事人说话再不对路,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这是两种不同的态度,积极进攻或消极防御。我只能说,对于律师来讲,这取决于你“训练”当事人出庭的水平有多高。
如果你能把当事人“训练”得很好,那么,你就积极进攻,让当事人出庭。否则,你只能放弃主动权,不让当事人出庭,等着对方犯错误,把命运交给法官仲裁员。当然,如果律师“训练”不好当事人,就绝对不要让当事人出庭。
第三,如果原告或申请人理亏,但证据上有足够的把握,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没什么自由裁量权,并且案件不会有其他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不要出庭了。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出庭了,双方一照面,自己理亏,支支吾吾,扛不住再都招了,再好的律师也回天乏术。但是,律师要帮着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特别是,当事人一定不要先答应出庭,可到时却不出庭。
第四,如果原告或申请人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那么,你最好别打这个官司。
02/被告或申请人
首先,被告或被申请人原则上要尽量出庭。被告或被申请人仿佛天生就是理亏,否则,怎么会被人家告呢?
其次,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占理,但证据上没有足够把握,或者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案件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一定要出庭。这样才能让法官仲裁员相信你是占理的,他们在自由裁量的时候,才会倾向你这一方,你才有可能反败为胜。
第三,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理亏,但证据上有足够的把握,法官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没什么自由裁量权,并且案件不会有其他发展方向,那么当事人就不要出庭了。否则,本来可以抵死不认的事情,在庭上一对阵,就可能扛不住全招了。但是,律师要帮着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特别是,当事人一定不要先答应出庭,到时却不出庭,这会让法官仲裁员认定你理亏。
第四,如果被告或被申请人既不占理,证据上也没把握,请自便吧。如果你能脸部红心不跳,那就出庭死扛,或有奇效亦未可知,否则,就图个清净,让律师去给你挡着吧。话又说回来,就像原告或申请人再占理,证据再扎实,也不能大意一样,被告还是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尽可能争取少赔点儿,或者尽量拖延时间。
下面讲几个案例。
案例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多年前,第一次实行第二套房限制贷款时,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客户有好多业主办不下来贷款,要求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自然是不答应。谈判解决无望,一个目标业主率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业主请了一个律师,但显然,律师在庭审前肯定信心满满(当时已经有案例支持业主解除合同的要求,但还没有蔚然成风),丝毫没有“训练”业主。
庭审伊始,业主(原告)就亲自陈述诉讼请求,倾诉对房屋的不满,痛斥开发商如何如何。而她的律师居然丝毫不加干预,任由业主骑着情感的野马奔驰。业主的倾诉和痛斥就贯穿了整个庭审,而且只字不提办不下贷款这回事。
案情发展到这一步,法官要是还想判业主赢,工作量就比较大了,不符合效率利益(见前面说的“安全、效率,法官仲裁员的利益所在”)。
果不其然,辩论刚一结束,审判长就说,你们撤诉吧。后来,业主就撤诉了。其他观望中的业主也不明就里,误以为法院不支持这类诉讼请求,也就没有再起诉。有的按违约处理,有的自己想办法凑足房款(当然,开发商也提供了些许“便利”,为人不可将事做绝)。
对于业主(原告)来讲,她虽然占理,但案件却有不止一个发展方向。如果业主出庭,亲口说明没有贷款,自己无力支付全额房款,那么就可以获得法官的同情心。但前提是,业主开庭时只能说贷款的事,确保案件沿着这条线发展。能否做到这一点,就要看律师的“训练”能力了。
案例二
股权转让纠纷
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很快将该股权转让给D公司。若干年之后,B公司起诉C公司,声称C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事实上,B公司将该股权辗转转让给D公司,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总体业务安排的一部分,C公司无须实际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然而,种种迹象可以表明,双方之间是有安排的。特别是事隔多年,B公司才向C公司“讨要”股权价款,而在此之前,双方之间一直合作非常愉快,把A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只是在不久之前才发生了纠纷。
显然,被告C公司是占理的,但证据方面却处于不利境地。因此,我们必须让C公司当时的亲历者出庭,亲口向法官讲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才有可能让法官内心确信是这么回事。反之,如果我们律师自己出庭,法官就会认为这只是律师在编故事而已,根本不会采信。
原告在这方面却犯了错误,一开始答应让亲历者出庭,但第一次开庭却没来,第二次开庭又来了。但在庭上只是一味地重复说“反正你没给我付款,我就跟你要。”最后,法官接受了被告C公司的陈述,以原告B公司长时间没有行使解除权因而丧失了解除权为由,驳回起诉。
对于原告B公司来说,如何起诉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不是请求解除合同,那就只能是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可又过了诉讼时效,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曾经要求C公司支付价款。。
案例三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简单地说,申请人是卖方,被申请人是买方,当然,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纠葛。申请人说已经向被申请人交货,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价款。申请人说他把木材交给了被申请人指定的甲、乙二人,但被申请人不承认,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二人是被申请人指定的收货人。
第一次开庭,被申请人出庭了,但申请人却因事没有出庭。第二次开庭,申请人来了,并且同时让甲、乙二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说来却没来。庭审时,被申请人的律师一口咬定,被申请人没有指定甲、乙二人代表他收货。被申请人没有到场,申请人也没法与他对质。仲裁庭只能观战,局面对申请人非常不利。说到这,相信申请人肯定后悔第一次没有出庭,否则,就有机会跟被申请人当面对质了,胜败亦未可知。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出庭是高智商的游戏,利大,风险也大;既要慎之又慎,又要创造条件让当事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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