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首例:男方隐瞒艾滋病结婚多年,婚姻被判撤销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众所周知,婚姻是人生大事,一旦结为合法夫妻,就互相享有忠实、尊重、关爱的义务。
可是,如果有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身患艾滋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又该如何面对这场被欺骗的婚姻?
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上海首例司法判决给了我们答案:撤销婚姻关系,视为自视无效。
(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案件宣判现场 图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据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1月4日消息,当日,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对一起特殊的案件作出宣判。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若是根据1月1日已废止的《婚姻法》规定,原告李某的请求,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原因在于,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只有“因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情形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而像本案中江某隐瞒艾滋病的情况,李某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而非撤销婚姻关系。
换言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增设为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隐瞒方的婚姻权利。
那么,这里的“重大疾病”指什么呢?
截至目前,由于相关案例较少,且尚无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所以还停留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层面。
但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制定传染病与有关精神病,均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范畴内。
而且,该法第九条规定,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由此可知,这三项内容显然属于应当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的“重大疾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等。
除此之外,离婚判决多见,但撤销婚姻关系判决少见,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从结果上来看,两者的直接影响比较相似,均会导致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终止,彼此间相应义务解除。
而且,如果男女双方育有子女,同居期间也存在共同财产,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更是基本相同。
唯一的区别在于,离婚在法律上相当于已经结过婚了,但撤销婚姻在法律上相当于从没结过婚。
若是离婚后再婚,属于二婚,在购房等问题上可能会受到各地“家庭首套房”限购政策的影响。
但婚姻撤销则无此影响,可以继续按照“首次结婚”进行处理。
同时,离婚后,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身份获得的补贴红利依然有效。
但婚姻撤销后,由于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此前因夫妻身份获得的相应利益,可能存在退还问题。
当然,对于江某这种隐瞒艾滋病与人结婚的情形,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原因在于,如果故意隐瞒自己身患艾滋病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幸,本案中江某由于长期用药,未导致艾滋病传染,而未实际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也就说,江某也算是为自己“逃过一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