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机通话记录视角论证剖析涉毒命案辩点何在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从手机物证缺失视角谈涉毒命案辩护技巧(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通话记录书证是涉毒案件常见书证之一,从通话记录书证蛛丝马迹背后挖掘出无罪辩点是辩方功底所在,据此查证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实际作案者另有其人,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进而实现“刀下留人”的诉讼目标,这无疑是极高的职业成就。这就是我们亲身办理重大涉毒命案之后的切身感受。为此,我们将从手机通话记录视角论证剖析涉毒命案系列辩点所在。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关键手机物证缺失,多人相互联系的通话记录书证缺失,导致涉毒命案关键事实存疑。如: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涉案手机物证缺失,其使用的涉案手机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也缺失,相应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辨认笔录亦缺失的客观事实,直接导致所有在案的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等人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指证张三涉毒的陈六供词真实性同样存疑,致使上述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虚假认罪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须知,频繁通话记录书证是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得已存在的基础,涉案通话记录缺失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张三、李四、王五无罪辩解成立,恰好证明张三涉毒一案应是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所谓同案人李四、王五之间存在频发通话记录,但涉嫌共同作案的所谓“幕后老板”张三,与其雇请的“马仔”李四、王五之间的通话记录缺失,如何进行犯意联络或通讯沟通的关键事实不明,进而导致涉毒命案关键事实存疑。

需要明确的是,张三、李四、陈六等人涉案手机物证均被查扣在案,李四与张三之间的通话记录也比较频繁,通过核实其涉案手机物证及相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完全可以查明其所述的张三购毒行为、李四及王五接收涉案毒品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更关键的是,假定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口供是真实的,办案人员更应乘机“锁定”其联系涉案毒品上家、下家对应的手机物证以及对应涉案手机通话记录书证,特别是张三自述其购买数十公斤冰毒之后,何人再独立购买涉案6公斤冰毒对应的手机物证及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及对应的关键事实应查实,但本案绝非如此。

其三,《破案经过》所述的被追诉人涉案手机号码实际使用人是何人不明,相对方的手机号码是境外手机号码,实际使用人更无法查实,且办案人员提供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期间绝非涉案期间内进行的,如何认定被追诉人于此期间与他人洽谈“交易毒品”事宜,则完全是办案人员的单方说辞。据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的《破案经过》恰好证明此案基本事实不明,根本不符合涉毒命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标准。

因此,我们始终强调一点,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有作出认罪供述,但办案人员始终都无法落实任何一起张三涉案的购毒犯罪事实或走私毒品犯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张三涉嫌走私、贩数十公斤毒品一案明显是彻彻底底的错案。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实证案例/实战文书:从手机物证缺失视角谈涉毒命案辩护技巧(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通话记录书证是涉毒案件常见书证之一,从通话记录书证蛛丝马迹背后挖掘出无罪辩点是辩方功底所在,据此查证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实际作案者另有其人,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进而实现“刀下留人”的诉讼目标,这无疑是极高的职业成就。这就是我们亲身办理重大涉毒命案之后的切身感受。为此,我们将从手机通话记录视角论证剖析涉毒命案系列辩点所在。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关键手机物证缺失,多人相互联系的通话记录书证缺失,导致涉毒命案关键事实存疑。如: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涉案手机物证缺失,其使用的涉案手机号码对应的通话记录也缺失,相应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辨认笔录亦缺失的客观事实,直接导致所有在案的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等人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指证张三涉毒的陈六供词真实性同样存疑,致使上述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虚假认罪口供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须知,频繁通话记录书证是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得已存在的基础,涉案通话记录缺失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张三、李四、王五无罪辩解成立,恰好证明张三涉毒一案应是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所谓同案人李四、王五之间存在频发通话记录,但涉嫌共同作案的所谓“幕后老板”张三,与其雇请的“马仔”李四、王五之间的通话记录缺失,如何进行犯意联络或通讯沟通的关键事实不明,进而导致涉毒命案关键事实存疑。

需要明确的是,张三、李四、陈六等人涉案手机物证均被查扣在案,李四与张三之间的通话记录也比较频繁,通过核实其涉案手机物证及相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完全可以查明其所述的张三购毒行为、李四及王五接收涉案毒品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更关键的是,假定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口供是真实的,办案人员更应乘机“锁定”其联系涉案毒品上家、下家对应的手机物证以及对应涉案手机通话记录书证,特别是张三自述其购买数十公斤冰毒之后,何人再独立购买涉案6公斤冰毒对应的手机物证及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及对应的关键事实应查实,但本案绝非如此。

其三,《破案经过》所述的被追诉人涉案手机号码实际使用人是何人不明,相对方的手机号码是境外手机号码,实际使用人更无法查实,且办案人员提供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期间绝非涉案期间内进行的,如何认定被追诉人于此期间与他人洽谈“交易毒品”事宜,则完全是办案人员的单方说辞。据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的《破案经过》恰好证明此案基本事实不明,根本不符合涉毒命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标准。

因此,我们始终强调一点,张三等人在侦查阶段有作出认罪供述,但办案人员始终都无法落实任何一起张三涉案的购毒犯罪事实或走私毒品犯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张三涉嫌走私、贩数十公斤毒品一案明显是彻彻底底的错案。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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