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最高院:借贷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顾问服务的无权主张财务顾问费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本案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出借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顾问服务,法院认定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系变相收取的费用或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顾问服务的能否主张财务顾问费?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永生小贷公司2015年12月30日支付的600万元应否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永生小贷公司向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支付的该600万元款项中有490万元在摘要中明确为“还款”,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以及确切的数额,也无证据证明永生小贷公司支付的该600万元款项系受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等因素,以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为由,对其关于该600万元系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永生小贷公司归还江西铭威实业有限公司对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借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告知其如有新证据证实该款项性质,可依法另行主张,并无不当。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申请再审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收取的200万元财务顾问费应否抵扣借款本金问题。本案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与永生小贷公司之间是借贷融资关系,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顾问服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该200万元财务顾问费系变相收取的费用或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并无不妥。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提出的其已向永生小贷公司提供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该收取顾问费的行为合法、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主张的清收目标余额5%的违约金应否支持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借款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同时约定了永生小贷公司违约还需按未还本金的5%加收违约金。该约定的两种责任,均属于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在判令永生小贷公司按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对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关于永生小贷公司同时承担清收目标余额5%违约金的主张未予支持,亦属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