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责任:‘As presented’
假设一艘船根据租约在A港装载30000吨大豆运往B港:
- (a)包含第8条的标准措辞,要求船长“所呈上”('As presented’)签署提单;
- (b)包含将《海牙-维斯比规则》(“HVR”)纳入租约的首要条款(General Clause Paramount);
- (c)包含2011年修订的《1996年ICA》(“ICA”)的相关规定。
在装载作业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吃水测量,据此确定29700吨货物已经装载上船。(托运人要求)船长根据岸标数字提交一份总数量为30000公吨的提单。起初,船长拒绝在提单上签字,因为其中的数字不准确,并发出了一封海事声明。发货人坚持认为提单只能包含岸标数字。租家与托运人立场一致。最终船长签署了“所呈上”30,000公吨的提单[1](这种情况需要高度注意,因为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影响保赔险的保险效力(第5.2.5 b条)。
船抵达B港时,卸货作业完成后,确认短货300吨。收货人习惯性地拒绝接受担保函(LOUs)作为可接受的担保形式,只坚持现金结算。此外,由于当地法院不同意在提单中加入法律和仲裁的选项,他们扣留了船舶,以便对船东施加最大的压力,而船东最终被迫同意提前(而且程序相当繁琐)支付现金以释放船舶。
船东根据ICA向租家追偿,但他们得到的回复是,根据A港的岸标数字,由于夸大货物数量而引起的短货索赔不属于ICA的分摊范围(The Holstencruiser [1992] 2 Lloyd's Rep. 378)。
船东应该放弃对租家的索赔吗?绝对不是!船东只需要修改索赔的基础…
虽然这项有争议的短货索赔可能不会按照ICA规定[2]分摊,但船东确实有机会争取一下。事实上,机会还很大。
如前所述,该租约加入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5款规定,托运人认为保证提单所载“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准确无误,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上述事项不准确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Hobhouse J在《Paros[3]》中指出,加入该条款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适用:“提及承运人即指船东,提及托运人即指通过该货物的实际托运人行事的租家”('indemnify the carrier against all loss, damages and expenses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inaccuracies in such particulars')(第274页)。简单来说,可以认为,提单数字的准确性被认为是由租家保证的(根据租约的目的),他们有义务“赔偿船东因该数字不准确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因此,当承租人被视为应保证提单的准确性时,他们也有义务在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下赔偿船东。
可以追究租家责任
此外,租家也可以负有责任,不仅要对夸大的数字负责,而且要以默示赔偿为基础,其原则在The Island Archon[4]一案中有所规定。指示船舶在B港口卸货时,地方法院忽略了在提单中加入法律条款和仲裁条款的选择,而容许虚假货物索赔的增加,且对于这些通常拒绝接受协会担保函作为担保的特定货物收货人,他们使船舶和船东在签订合同时未同意承担的风险增加。因此,他们有义务赔偿船东的损失。
所思所得
船东应该非常小心,尽他们最大的努力,以确保船长只签署包含准确陈述的提单(从而维护他们保赔险的效力)。但是,如果他们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也有机会能成功地向租家索赔。
[1] Great attention needs to be paid in such instances, as acts like this may prejudice the P&I Cover (Rule 5.2.5 b)[2] Hobhouse J. found in The Holstencruiser that the claimant should be able to prove that the cargo was actually shipped onboard, if the claimant wants to claim the ICA apportionment for shortage claims – see commentary in Time Charters [7th ed., 2014] at paragraph 20.56)[3] [1987] 2 Lloyd's Rep. 269[4] [1994] 2 Lloyd's Rep. 277
(来源:Skuld保赔协会;原文题目:Implied indemnities 2: 'As presented’;原文发布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