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
五、1956年至1965年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
1956年的工资改革,将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其中,一类地区的工资最低,十一类地区的工资最高。各类工资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为3%,就是说,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在二类地区的工资要比在一类地区的工资高3%,在三地区的工资又要比在二类地区的工资高3%,以此类推;所以,十一类地区的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要比一类地区的同类同等级的人员的工资高30%。
至于具体哪个地区被划入哪一类工资区,则由国务院统一公布,不同的省份可能属于不同的工资区,同一个省份的不同专区、不同县,也可能被划入不同的工资区(网上大概搜得到)。
将不同地区划分为不同工资区的依据,首先是各地区的物价水平,自然,物价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入较高的工资区,物价水平较低的地区划入较低的工资区;其次,也要考虑该地区居民传统的收入水平和生活习惯,例如,上海与北京的物价差不多,又紧邻江苏、浙江二省,但由于上海居民传统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消费开支也相应地比较大,所以,上海被划为八类地区,而北京则被划为六类地区,至于江苏省与上海相邻的许多地方,只被划为五类地区,浙江省许多地方,则被划为二类地区;再次,对工作环境艰苦而国家重点开发的中西部地区,如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则定为较高的工资区(十一类),以鼓励沿海生活环境较好地区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支援这些地区的建设。
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点:
(1)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只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至于企业人员,则是划分为7类工资区,所以,国家行政人员的工资区划分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区划分是不一致的,这一问题直到1963年的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时才得到纠正,1963年工资调整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所有领工资的人员,其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差别,都统一按11类工资区来规定了。
(2)1963年工资调整时,宣布将一类工资区合并入二类工资区,同时,所有二类工资区全部执行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其全部合并入三类工资区。所以,1963年以后,一、二类工资区不再存在,名义上的11类工资区实际上变成了9类。
工资区的划分,使各地区在工资改革中工资上涨的幅度出现了比较大的差异。一些原来人均工资低的地区,由于在工资改革中被划入较高的工资区,工资上涨的幅度就比较大,而一些传统人均工资较高的地区,在工资改革中平均上涨的幅度就较小。例如,1956年工资改革后,国营机械制造业的工人平均工资,黑龙江地区增长幅度为20%,山西增长幅度为18%,天津增长幅度为12%,而上海地区只增长了9%。
2、企业人员的工资改革
1956年的工资改革,由于受前苏联的工资制度的影响,搞得比较繁琐。
首先,除了将不同地区划分为7类工资区以外,又将不同的产业划分为4类产业:例如,钢铁冶炼、有色金属煤矿、铁矿、石油、地质为一类产业;电力、机械制造、重化工、建筑材料、建筑安装、铁道、交通为二类产业;造纸、纺织、制革、印刷、邮电为三类产业;制糖、酒精、化学油酯、日用玻璃、被服、面粉、卷烟、食品、肥皂为四类产业。一类产业的人员工资水平最高,四类产业的人员工资水平最低。以辽宁省地区为例(六类工资区),钢铁冶炼和煤炭产业中,工人1级的工资为34.50元,工人8级的工资为110.40元;而卷烟业中,工人1级的工资为28.50元,工人8级的工资为71.30元。
其次,将每类产业中的企业,再划分为4类,一类企业工资最高,四类企业工资最低。划分企业类别的依据:(1)企业的规模:产量产值、资产总额、职工人数,等等;(2)企业的从属关系:部属、省属、市属、县属等。不同类企业中的人员工资水平是有差别的,以华北地区的石油产业为例,一类企业正副厂长的最低工资为144元,最高工资为229元;四类企业正副厂长的最低工资为108元,最高工资为171元。
再次,在企业内部,又将不同的科室划为3类,例如,设计科、生产科为一类科室;计划、财务、人事、劳资、保卫为二类科室;秘书、总务为三类科室。还将企业职员划为4类:生产计划、财务会计为一类;统计、机要为二类;记账、工资核算为三类,考勤、收发为四类。还是以华北地区石油产业中的一类企业为例。设计、工艺专职工程师,最低工资为94元,最高工资为135元;会计、统计、机要员,最低工资43元,最高工资76元;记账员、工资核算、描图员、打字员,最低工资38元,最高工资66元;考勤员、电话员、收发员,最低工资36元,最高工资57元(各种人员的工资都分成若干级别,以上所说的最低工资是指最低级别人员的工资,最高工资是指最高级别人员的工资)。
企业的工人还是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实行“七级工资制”)。不同产业、不同类别的企业、不同工种的同级工人之间的工资标准是有差别的。例如,沈阳化工厂,1级工人是33.50元,8级工人是100.50元,而大连油漆厂,1级工人是31.50元,8级工人是91.40元。在大连油漆厂内部,颜料工,1级工人是31.50元,8级工人是91.40元,而油漆工,1级工人是30元,8级工人是87元。又例如,玉门石油管理局,钻井工:1级44元,8级145.20元;采油工,1级43.00元,8级139.80元,炼油工,1级42.00元,8级134.40元;同样位于甘肃省的兰州炼油厂,炼油工,1级42.00元,8级126.00元;安装工,1级41.20元,8级129.78元。
在1956年企业人员的工资改革中,体现了这样几条原则;
(1)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资历、级别相同的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以鼓励干部离开机关到企业去工作;
(2)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以鼓励人们钻研科学技术;
(3)扩大高级技术工人与低级技术工人的工资差距。此次工资改革,八级工的工资标准平均提高了18%,而1级工的工资标准平均只提高了8%。
鉴于1956年的工资改革对领导干部的工资定得比较高,扩大了干部与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决定,本次工资改革中,厂长一级领导干部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3%,科长一级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并责成劳动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资制度继续进行研究,提出今后改进方案。
1956年工资改革后,至1963年,企业人员的工资制度还发生过如下的变动:
(1)1958年时,各行各业大发展,大量招收农民进城参加工作,工人与农民收入差异的矛盾被提了出来,为了缓和这个矛盾,适当降低了普通工(即无任何技术含量的力工)、勤杂工的工资标准,这些普通工和勤杂工大多数属于新招收的原农民。不过,在1963年的工资调整中,宣布将所有低于老1级工工资标准的人员,统统上调到老1级工工资标准,这些人员的工资又调回去了;
(2)1958年时,受当时“共产风”的影响,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提出要恢复或部分恢复“按需分配”的供给制,例如,山西阳泉矿务局丈八煤矿试行了“基本工资+吃饭不要钱”制度;陕西省委党校试行恢复供给制,除每人每月发给10至15元津贴费以外,伙食费、服装费、生活福利(包括家属)等都实行供给制。当然,这只是部分地区的部分单位这样做了,不久以后,又都改回来了。
(3)1959年5月对部分行业的职工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其中,工矿企业中,工人的工资升级面不超过30%,职员的升级面,不超过10%;农业、林业、水利、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部门的工人,升级面不超过5%;其他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升级实行考工晋级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一个人只能升一级。
(4)1961年8月,给全国煤矿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规定:各煤矿的原煤生产工人、机修厂工人、洗煤厂工人和基本建设中的矿建工人,其升级面不超过精简后工人实有人数的35%;其他生产工人和基建工人,升级面不超过实有人数的15%。干部和服务人员不升级。
接着,在1961年10月底,给全国金属矿、非金属矿、石油矿和林区的部分工人也调升了工资。
(5)1956年工资改革后,商业部门职工实行的是“三类五级工资制”,即按各商业单位经营的商品不同,将商业单位分为三类,各类商业单位内部的职工则实行五级工资制。从1959年开始,部分省、市开始改革商业部门工资制度,例如,北京改为不分类的“十一级工资制”,上海则改为不分类的“二十一级工资制”。至1963年,全国商业部门统一改为“十一级工资 ”。
(6)1963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国职工的总升级面为40%。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生产的好坏等具体情况,对所属各地区、各系统的升级面作适当的调剂,但调剂后所属地区、所属系统的升级面增减不得超过5%,超过5%者,要报国务院批准。此次职工升级,应当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成绩、劳动态度来确定,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批准相结合。原则上一个人只能升一级,极少数工作成绩突出、原工资等级又过低的职工,可以升两级。
这次工资调整中,取消了11类工资区中的一类、二类地区,原属这两类工资区的人员全部按三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所以,这两类地区的所有工薪人员的工资都有个较大的涨幅。
这次工资调整,将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工资标准低于老一级工的人员的工资,全部提高到老一级工标准。与此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所有工资标准低于行政29级标准的,全部提高到行政29级,实际上取消了行政30级。
(7)从1963年起至1965年,各中央部门、各地方政府,都不断地对1956年工资改革形成的过于繁琐的工资制度进行简化、归并。原则上,只要不动最高工资线和最低工资线,中间等级的工资标准都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整。在一个企业里,原来分属不同类别科室、不同类别人员的人往往有不同的工资标准,现在基本上都调成一致了,按企业领导的意思来说,这样可以避免职员之间的矛盾,也便于领导上可以比较容易地将一些职员从某个科室的某个岗位上调动到另一个科室的另一个岗位上去。对工人也是一样,原来许多不同的工种都有不同的工资标准,现在大大简化、合并,也便于领导上可以方便地在不同工种、岗位之间调剂人力。
(8)1965年,原劳动部酝酿了一个更简化的工资改革方案。这个工资改革方案,打算将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所有事业单位人员、所有企业技术人员、所有企业职员和工人,全部纳入一个工资等级表内,有人称这样一个工资等级表为“一条龙式”的工资等级表。不同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别,不同产业、不同岗位之间所需知识技术的差别和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的差别等,则用发放不同的津贴来处理。这样一个工资改革方案,曾在全国53个单位进行试点,但没有能最后定形和推广,因为1966年的文革运动开始了,打断了这一进程。
3、 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改革
1955年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全面取消供给制,实行工资制,将行政人员的工资共分为30个等级,最高等级的工资额是最低等级的工资额的31倍。
1956年工资改革,重新调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在中央机关所在的北京市(属于六类工资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最高工资(一级)为644元,最低工资(三十级)为23元,最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28倍。
对上述工资方案,毛泽东表示不满意,认为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差别较大,高级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偏高。
因此,1956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本次工资改革,科长以上干部工资的增长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1956年12月,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1956年7月制定的工资标准中,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予以降低,降低幅度为:一至五级降10%,六至八级降6%,九至十级降3%。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单独制订工资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相应等级的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也相应降低。降低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六类地区)最高级别工资标准为580元,是最低级别人员工资额的25.2倍。
1959年2月,中央决定,从3月份起,将国家机关原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同一个级别,即都合并为“三级”。原因自然是:早在1956年时,毛泽东即坚持不愿接受原一级的工资标准,只愿接受三级,毛泽东如此,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人自然也不能越过毛泽东去,只好统统接受三级,导致一级和二级实际空置,至此,将此三个级别合并为“三级”,合并后的三级工资标准,六类地区为460元,比1956年最初定的行政三级工资额低11.1%,比1956年12月降低10%后的行政三级工资额低1.2%。这次降低工资,规定只限于一、二、三级的党员干部,非党员的一、二、三级干部,企业、事业单位和教育、科学、文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一律不予降低,因此,宋庆龄等非党员的国家领导干部的工资未降低,仍享受原来的一、二级工资待遇。
1960年,是“三年困难”时期最困难的一年。该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10月份起,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其中,三级行政干部(含合并前的一、二级)降低12%;四级降低10%;五级降低8%;六级降低6%;七级降低4%;八级降低2%;九级至十七级降低1%。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中的党员负责干部,其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以上的,都相应降低。非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不予降低。至此,国家行政机关党员干部最高一级的工资(毛、刘、朱、周等)降低至404.80元,从此以后,至这些最高级别的领导人逝世,再未发生变动。
1963年7月,进行全国性工资调整,其中,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八级以下的干部,工资升级面为40%,十七级至十四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十三级至十一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不得超过5%;十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不升级。
在1963年的全国性工资调整中,宣布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包括人民公社脱产干部)凡实际工资低于二十九级的,一律升至二十九级,这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行政三十级。以北京(六类地区)为例,行政二十九级的基本工资额为25.50元。
4、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
1956年的工资改革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各自的工资制度。这些事业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在等级数目上各有不同,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人员类别,每类人员中又分若干等级,各类职务或职称的等级线上下交叉。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1960年初,中央决定给全国高等学校和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教师调整工资,其中,高等学校教师的升级面为40%;中、小学教师的升级面为25%。各级学校教师升级的条件,主要根据思想政治条件和业务能力,并照顾资历和教龄确定。
1963年的全国性工资调整,科、教、文、卫、体单位的一般职工和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以上的干部,其升级面比照国家机关行政十七级以上干部而略为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