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买方信贷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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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音视频讲解,更通透:
一、融资租赁销售模式
(一)案例背景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企业销售的设备金额较高,几十万到几百万一台不等,此类销售通常伴随融资租赁模式或买方信贷模式(按揭贷款)模式,我们今天主要说的是融资租赁模式,也即先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租给客户使用,租赁方式为融资租赁。如此,企业也能立马回款,融资租赁公司也能从客户挣到资金利息,客户也不用一下子拿出那么大金额,就能立刻使用设备,三方都好,然而,只要客户违约支付不了租金,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就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设备。那么对于这样的三方协议,企业应当何时确认收入?在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确认收入是否可以?
来看一下货物流和资金流,说是先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其出租给客户,但货物流是直接由企业发货给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出具验收确认单据并签章,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不经手,运到指定地点后,凭客户的验收单,融资租赁公司给企业支付全款。
来看一下责任约定,合同约定,客户验收后,商品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如果不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则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企业回购设备,租期2年。
(二)争议讨论及解决
有争议的地方就在这个回购条款,有这个条款说明企业在出售后设备虽然收到了钱,但仍然存在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观点一认为,应当递延确认,将设备销售金额按2年摊销收入,同时因为提前收款了,要考虑重大融资成分。客户按时付一期租金,证明经济利益确定性就增加一期,那么这一期的收入就能确认;观点二认为,不应当递延确认,业务实质是销售给客户使用,融资租赁只是一种抵押付款的方式,相当于企业替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是回购设备,由此带来的担保损失的可能性,作为或有事项,根据可能性程度确认预计负债。
最终讨论结果是采纳观点二。观点一的说法并不成立,准则要求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非要求经济利益100%确定流入,企业根据历史经验,从未发生过回购情形,回购可能性极低;此外,租期仅有2年,此类大额设备通常能够使用几十年,因此2年内即使发生违约回购,企业购回设备后再销售,也是有利可图。因此,分期确认收入说法不成立。
在观点二下,三方签订的一个协议,协议约定以客户验收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作为付款条件。设备转移给客户后,客户即拥有了主导商品使用的权利,以即控制权转移时点,因此企业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时点而非融资租赁公司验收时点。对于回购义务是否确认预计负债,要看发生的可能性,前述已说,从未发生过,因此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二、买方信贷模式
接下来我再简单说一下买方信贷模式(按揭模式),是指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抵押给银行放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企业来说,按揭模式与融资租赁模式本质并无不同,都符合这三个特征:
(1)企业提供担保;
(2)设备出售即抵押给放款方;
(3)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放款。
融资租赁模式下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客户发生违约则回购,而买方信贷模式下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是银行扣留一部分货款作为担保金,客户发生违约则从保证金里扣。通常就是因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责任,导致混淆了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以及经济利益的流入,导致很多观点误以为不能确认收入。来看一下已过会的泰瑞机器的招股书,对于收入确认的披露:
(1)关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公司将机器设备销售给买方信贷的客户后,机器设备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以及商品增值形成的经济利益均已转移给购货方,公司对客户按揭贷款本息提供担保责任并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故不影响产品主要风险与报酬的转移。
(2)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当时的招股书截止期),公司银行买方信贷下尚未收回的代垫款为 241.90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客户违约导致的代客户支付的货款),涉及 2 家客户,占公司期末担保贷款余额 8,607.16 万元的 2.81%,占比较小,未对公司的稳定经营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最后
以上便是准则的判断过程,双方观点摆出来后,看似都很有道理,但要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就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并结合业务实质进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