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108条落地实操解读(一):从168到108的20个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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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了《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随后,全国统一标准的《P2P合规问题检查清单》(下称“108条”)内容流出。除了对合规统一标准予以明确,合规检查的完成时间表也清晰到了2018年12月底。
这似乎意味着,至暗时刻曙光开始显现。
事实上,108出台之前,细节铺陈颇多。
整改大限几次三番递延,从2017年6月延期至2018年6月,然而6月没等到整改验收和备案登记,等来的却是“三年攻坚论”。而原定于7月底8月初落地的网贷合规“中央标准”,几经周折,从网传180条变为187条,复又减至108条,还改头换面变成了合规检查,足以看出监管在此间的犹疑和摇摆。
P2P过往十年,“野蛮生长”是行业最重要的标签,跑路、诈骗的新闻一直不绝于耳。然而,行业发展的十年同样也是监管打怪升级的十年荆棘路。而这场从2016年4月持续至今的专项整治,耗时之长、规模之大,涉及之广,市场从未经历,在金融监管史上也是绝无仅有。
监管政策迟迟未能落地,市场机构的迷茫不难理解。
一方面需要受限于中央的监管意志,另一方面又需要服从地方标准。整治开始之后、108出台之前,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配套的网贷管理办法和验收细则。然而,从后续局面来看,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中央与地方,目标偏差催生的监管博弈;地方与地方,态度迥异形成的政策洼地。而由此派生的问题是,不少狡兔三窟的网贷平台,在不同地方的监管尺度中伺机而动寻求监管套利的空间。
让不少业内人士感到欣慰的是,随着108条的出台,无论细则如何解读,网贷备案的最终“审批权”收归中央已成定局。而从内容来看,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文件与此前市场想象颇有不同。监管尺度较之去年12月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的网贷168条整改验收细则,甚至宽松了不少,为市场机构留出了缓冲地带。
2015年底“e租宝事件”其,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进程提速,网贷1228征求意见稿发布,半年多后网贷824新规落地。此后,141号文、57号文、29号文等轮番登场。而自今年6月开始,行业风险显现再次加速出清,恐慌情绪蔓延引发行业“踩踏”事件,系统性风险一触即发。大量的P2P平台成长于蛮荒之野,又消逝于日出之前。如今,能够翘首等到曙光出现的P2P已是不易。
此际,市场信心全面崩塌的情况下,能够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只有监管,这一点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尽管合规检查之后的备案才是重头戏,但此际,让备案进程重新启航,比什么都重要。
这也正是108条出台引起市场整体瞩目的原因所在。
8月26日,十字财经联合来自金诚同达、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互金领域资深法律人士举办了《创造108:网贷C位出道之路》分享会,与此同时,《网络借贷合规实务手册》同步出版。
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十字财经将分五期同步其中干货。
(一)从168到108的二十个困惑
(内容撰写:彭凯、三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下称“108条”)与此前《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称“168条”),体例相似且内容重复度高,但细节仍存有不少出入。因此,对于108条中存在的20个困惑需要予以指出。并将在接下里的几日内容中予以解惑。
Q1:168条与108条不一致的,是否以108条为准?如108条表述粗放,而168条表述细化的,是否以168条为准?168条有而108条没有的,168条有的是否还适用?
Q2: 自融所涉条款108之2的表述,并无禁止核心关联方(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前述人员近亲属、同一实控人控制关联方)融资之意,在满足信息披露、融资交易公平前提下,核心关联方可以融资。168之3,核心关联方(同108界定范围)融资禁止;168之4,其他关联方信息披露后可融资。是否可理解为,108默许了平台关联方融资核心披露且公允,非核心不用披露?
Q3. 关于资金池的问题,108之4指出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所称“机构”,是否特指网贷机构本身?;168之7强调客户资金专户管理. 9禁止客户资金挪用,这两点108并无涉及,是否继续适用?
Q4. 自保所涉条款168之13,核心关联方(此处范围界定同于自融中界定)担保(承诺回购),视为平台自保,属于禁止范畴。168之14,其他关联方充分信披后可担保。168之15,平台反担保禁止。这三条108并无涉及,是否继续适用?
Q5. 线下展业的问题。108之9,文义理解看,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资金资产端都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线下门店的全面取缔,线下门店还是可以做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之类的事务。168之19,仅禁止融资项目推介,未禁止资产端开发业务。108之10及168之20,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均仅禁止融资项目推介,未禁止资产端开发业务。而资产端业务开发必然以宣传获客为前提,因此,这是否意味着108不再允许线下门店进行资产开发业务?
Q6. 违规放贷所涉条款:168之24“通过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的形式发放贷款”, 108之3和 168之6“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类似。“通过先有资金再找具体项目的形式发放贷款”与“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是否存在实质区别?
Q7. 融资期限拆分所涉条款:168之27,活期产品禁止,168之28,定期产品规制。108之13,未直接使用“活期产品”字样,用“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替代表述,定期产品规制内容与168基本一致。是否可以理解为计划类产品未禁止?低频次债权转让也未设“指标”?
Q8: 108之21,“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禁止,同时出借人债转后网贷机构有对债务人告知债转发生之义务。108之22,文义理解看,似乎又允许“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仅需履行对债务人告知义务即可。168之40,类金融机构债权转让禁止,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外部个人债权转让禁止。即,仅允许网贷机构自身撮合的直接借贷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进行转让。因此,108到底是否允许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或从承接目的出发,不允许解决出借人流动性需求的平台债权受让,但允许平台承接坏账进而追偿?)168之40是否继续适用?即平台业务范围仅包括直接借贷撮合及已撮合直接借贷债权在出借人间的流转?
Q9:关于借款余额,限制108之39提出2016年8月24日时间节点,但在此时间点之后不少平台依然存在过违规行为,经过自查之后重新进入合规序列,对这类平台是否判定违规?
Q10:信息安全保障条款中,108之43较之168之77的内容基础上,少了“或留存期限少于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内容。5年留存期限是否继续适用?
Q11: 108之66,对存管要求为:(1)银行存管实际上线;(2)完整上线;(3)银行通过测评。108之67,网贷机构存管专户绑定银行卡及专户下设子账户,均不得具备透支功能。而168之113与114,对存管要求:(1)通过测评;(2)存管专户开立于上海。108之67为新增,透支功能账户是否指信用卡,即不得提供信用卡绑定服务?存管账户属地化要求是否继续适用?测评白名单何时可知?108之68与168之115,要求存管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落实到实践中,是否要逐条核查?
Q12: 108之77信息披露没有详细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信息未及时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如何完整按照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开展?
Q13. 金交所与现金贷。108之88,增加2017年7月15日以后地方金交所业务合作审查要求,“2017年7月15日后,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开展合作。存量合作业务未逐步转让或清偿”,系64号文内容体现。108之89,增加2017年12月20日以后现金贷业务压缩与退出审查要求,系141号文内容体现。 现金贷业务如何界定?64号文与141号文两个文件的其他要求,是否同步纳入网贷机构业务审查?
Q14: 息费收取所涉条款:108之90,未列明36%,168之136,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上线解释为36%;108之94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高”的界定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168之140,“高”的标准是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108之95,新增“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成本上线要求”内容。因此,108中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到底是24%还是36%?168中的银行信用卡逾期罚息水平,是否继续适用?108之95如何理解?尤其是第三方机构收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费用是否算?是否核查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佣金返还?实现债权的支出,最典型如催收费用,纳入计算吗?
Q15: 针对客户保护要求,108之97无“冷静期”要求;168之142有“冷静期”要求。此外168之146“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没有明确设定金额上限”147“无特殊情况贷款展期次数超过2次”,在108中无体现,是否继续适用?
Q16:审慎经营所涉条款:108之102,新增内容,“未充分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108之103,新增内容,“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在核查实践中如何进行监管实操?
Q17:168之153中提到对“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在108中则无体现。168之153是否继续适用?P2P机构能否做助贷业务?如何理解“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Q18:108之107“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2017年6月增长幅度较大”,168无此内容。控量要求是指待收余额的控制,如何理解108之107中的“规模总量”?
Q19:168之155,异地经营。168之156,股份代持。168之157,无通信管理部门业务许可。168之162,不良借款本金余额(M3)。168之163,不良率。168之164,关联交易。168之165,持续经营情况(持续亏损或资不抵债)。168之166,高管人员专业性情况。168之167,诚信记录情况(犯罪记录、涉诉及不良从业记录或失信记录)。以上皆为168特有内容,是否继续针对上海地区平台适用?
Q20: 57号文、64号文、141号文、29号,以及上海18号文(含附件)中所涉及的监管要点(在108中无体现的),是否作为此次合规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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